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09-2448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09-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工商所、科(室、大队)、协(委)会、中心: 现将《鹿城工商分局企业信用资产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信用资产 管理 办法 印发 通知 报:温州市工商局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 鹿城工商分局企业信用资产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对企业信用资产认定工作,加强信用资产的维护提升管理,加快信用监管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工商综〔2005〕21号)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资产指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附着于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商品上的,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无形资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信用资产包括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区名牌商标,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省、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广告信用单位、诚信民营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直接或参与认定授予的各类信用资产,也适用于由分局推荐上报上级工商机关认定授予的各类信用资产。 第三条 信用资产认定坚持信用资格审查制度,按照“按责实施、信用把关”的原则,分局信用资产认定工作由各科(室)、协(委)会按照职能组织实施,分局信用办负责信用资格审查把关。 第四条 各类信用资产认定的基本信用条件为该市场主体近三年度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均为A级以上,申报省、国家级信用资产的市场主体上年度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为AA、AAA级以上。 当年度尚未进行信用评价,但该年度有被处罚等较大信用流失行为的,应进行即时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低于A级的,不予通过信用资格审查。 各工商所推荐上报各类信用资产市场主体时,应遵循上述原则。 第五条 分局各科(室)、协(委)会在提交评审或推荐上报各类信用资产审查名单前,将名单抄告给分局信用办,分局信用办自收到审查名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资格审查,并出具信用审查意见书。对信用办的信用审查意见,各科室、协委会要予以采纳执行。 第六条 分局信用办要建立各类信用资产认定后的日常监测和维护机制,信用资产市场主体出现低于上述信用基本条件情形的,由信用办向信用资产市场主体发放《信用预警告知书》,告知信用流失将导致取消信用资产认定的后果。 分局信用办可以根据信用资产监测的结果向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撤销某项信用资产认定的建议;同时也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撤销建议。 第七条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相关信用资产需分局出具审查意见的,由分局信用办参照本办法协调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分局信用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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