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09-24508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09-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的部署,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危房情况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及时开展危房排查工作 各单位要依靠危房鉴定的专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踏勘和安全鉴定等方式,对所有业务用房、后勤及辅助用房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定危房等级,建立健全档案管理。 二、认真填写危房排查表 各单位要及时、如实填写“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表”(附件),并于 附件: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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