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64/2009-2452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仰义街道
生成日期 2009-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印发《仰义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总)支部、村(居)委会、科室、驻乡部门站所、有关单位:

  《仰义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已经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工作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仰义街道办事处

                                                                                                                   2009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仰义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温州市鹿城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鹿政办〔2009〕4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村(居)、科室、驻村干部、驻乡部门站所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村(居)、科室、驻村干部、驻乡部门站所及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实行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其他分管领导分线负责,形成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领导工作责任制。

  四、乡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乡长安全生产职责

  1、乡长是本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的有关要求,每年至少2次亲自主持召开乡政府办公会议或乡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部署工作措施。

  2、每年至少2次亲自带队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管副乡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乡长负责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受乡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乡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乡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2、督促各村(居)、科室、驻乡部门站所及有关单位落实乡政府、乡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3、指导、督促分管科室、联系的村(居)及驻乡部门站所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科室、联系的村(居)及驻乡部门站所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做好分管科室及驻乡部门站所对口所属单位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其他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乡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分管科室和联系的村(居)做好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助解决分管科室和联系的村(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协助做好分管科室和联系的村(居)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乡安委会代表本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乡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六、各村(居)、科室、驻乡部门站所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村(居)安全生产职责

  1、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村(居)委会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员一年不少于2次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公约,建立并落实本村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贯彻落实乡政府及乡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每月不少于1次在辖区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并落实和做好防范措施,参与并协调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3、发现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且及时向乡安委会报告。

  4、村(居)负责人是村居集体资产出租、经营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5、针对上述有关工作要求要及时建档立案备查。

  (二)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1、乡财经办(安监中队)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的安排、预算报批工作。负责全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发布全乡安全生产信息和全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对全乡商贸企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架空索道、起重机械、电梯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并上报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对民爆器材企业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

  2、乡村镇建设办负责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行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安全设备、施工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开展一年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对高处悬挂清洗、户外广告的设置和高处悬挂改善房屋外观装饰作业施工涉及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并开展经常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乡、村交通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用、公园、园林工程建设和设施、燃气点(站)及对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乡农业办负责对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农用机械、拖拉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乡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山塘水库、防洪排涝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涉及安全问题监督管理并开展一年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归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乡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开展一年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配合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负责做好敬老院、福利院、公益性山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开展一年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5、乡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发生劳资纠纷案件进行及时处置;负责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积极配合做好上级相关部门对职工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前期工作。

  6、统战干部负责对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并开展一年不少于4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乡司法所负责安全生产普法教育,法律宣传与咨询,为安全生产提供司法服务;负责对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8、乡党政办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的相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和上报。

  9、乡工会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一年开展组织不少于4次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检查。

  (三)驻村(居)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1、驻村干部是所驻村(居)安全生产督促落实的主要责任人,对所驻村(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2、对所驻村(居)的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牵头参加联合检查。

  3、督促所驻村(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村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并指导村(居)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4、针对上述工作要建档备查。

  (四)驻乡部门站所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1、公安派出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其监督检查;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道路交通及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2、卫生院负责对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土地管理所负责查处城乡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4、环保管理所负责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及其废弃物的处置;负责对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第四规划管理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负责对违反城市和乡、村规划及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改变许可建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乡违法建筑行为。

  6、供电所负责对全乡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电力设施、自备发电和归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7、乡教育干事负责对乡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对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开展一年不少于2次的对负责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8、工商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严把核准登记关;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9、区安全生产协会根据本行业协会的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一年组织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少于4次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深入会员单位调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掌握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帮助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疑难问题;协助会员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10、区电镀协会根据本行业协会的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一年组织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少于4次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深入会员单位调查了解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掌握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帮助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疑难问题;协助会员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措施;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11、乡消防与安全生产教育基地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一年不少于4次组织辖区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

  12、乡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规定,由各重点工程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和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特定部位、对象、区域安全生产职责

  1、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工作由工商所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2、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由教育干事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3、渡口安全工作,由村镇办负责管理和检查,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4、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由乡安监中队和工商所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5、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会同乡派出所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6、拆除违法建筑的安全工作,由牵头组织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7、农家乐、渔家乐安全工作由农业办负责监督管理。

  8、其他此文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其负责的分管领导及所属主管科室负责。

  七、严格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具体按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实施

  八、严肃事故查处工作。非生产安全事故由乡综治办、乡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由乡安委会牵头,安委会成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上级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因安全监管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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