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09-2375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09-07-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09〕97号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温鹿政办〔2009〕97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全区火灾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堵疏结合、综合整治、长效管控”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重点排查整治“套房式”群租房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二房东”改变原规划设计分割搭建小房间后进行转租现象的蔓延趋势。通过排查整治,力争“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暂住人口登记率均达到90%以上,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长效管理体系。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利用高层或多层商品房、安置房、联建房等“套房式”居民住宅进行出租并用于居住的房屋。通过排查“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和暂住人口登记情况,掌握面上动态,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周密部署。同时,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全社会通告整治工作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努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群众参与”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中旬)。在区政府统一组织部署下,由各街道、乡镇组织人员,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对辖区内“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摸清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情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和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并建立相应台账。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街道、乡镇要认真梳理排查情况,并将排查结果及时函告房管鹿城分局、区公安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和鹿城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套房式”出租房整治“四个一律”,即: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但未登记备案的,一律由房管鹿城分局责令登记备案;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一律由房管鹿城分局责令其停止出租;将房屋进行转租的“二房东”,一律由工商鹿城分局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且仍旧出租的,一律由区政府牵头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措施,坚决责令业主停止出租。 (四)考核验收阶段(10月下旬)。在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区政府组织对“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对有关单位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继续整治。 四、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工作措施;组织街道、乡镇排查“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基本情况,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且仍旧出租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协调解决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履行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建立完善的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网络。 (二)街道、乡镇:开展“套房式”出租房基本情况排查工作,并填写《“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将排查结果于8月15日前报房管鹿城分局、区公安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和鹿城消防大队;对被房管鹿城分局责令停止租赁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加强动态监管,及时向区整治办上报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且仍旧出租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名单。 (三)房管鹿城分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街道、乡镇开展“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摸底工作;加强出租房的登记备案工作,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出租房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但未登记备案的出租房,要责令其限期进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租赁,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整治办,同时抄送有关街道、乡镇。 (四)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内的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并报告区整治办。 (五)鹿城消防大队:负责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的整治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六)工商鹿城分局: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参与联合执法活动,重点对改变原规划设计分割搭建小房间后进行转租的群租房“二房东”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整治办。 (七)安监、市政园林、地税、供水和电力等部门: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参与联合执法活动,其中地税鹿城分局负责对不依法纳税的业主依法进行处罚,供水、电力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且拒不整改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实行断水、断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温州水务集团等部门组成的区“套房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鹿城消防大队(电话:88570060,传真:88597119)。各街道、乡镇和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套房式”居住出租房亡人火灾事故,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32号),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依法对出租房房东进行处罚,以督促广大出租房业主自觉做好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抓好信息报送。各街道、乡镇要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的政策措施和消防安全常识,动员广大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参与整治,切实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整治工作有关信息和数据报送工作。各街道、乡镇和部门要于每月18日前上报《全区“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整治工作进展表》(见附件3),10月2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数据和材料均报至区整治工作办公室。各街道、乡镇和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也可通过编发简报等形式,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三)注重长效,强化日常管理。各街道、乡镇和部门要坚决克服以往“运动式”的整治工作弊端,认真总结“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街道(乡镇)定期排查、部门各司其职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各项管理的规范化。 附件:1.“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2.“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一、“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厨房间、卫生间、阳台和客厅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也不得增设原规划设计以外的厨房间。出租给单位用作员工宿舍的,可以将客厅纳入出租范围,但居住间内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 二、“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内至少设置两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套房式”居住出租房内的隔断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电气线路应当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附件2 “套房式”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整治△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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