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9-23759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9-07-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9〕96号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9〕96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
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9〕96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细则(暂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细则(暂行)
市发改委  市工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温政办〔2009〕97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凡属《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内,已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用权人(包括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联合体,下同),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申请。

  二、改变土地用途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用途改变,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报告(对建筑物进行拆扩建的须附初步方案);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房产权证,或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权源材料;

  3.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应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后,经初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向规划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工作联系单。

  (三)规划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同时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被征求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工作联系单后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同意,下同)。对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改变意见和规划用地红线(属拆扩建项目的附规划条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并审核地价差,报市政府批准后,收缴土地使用出让金差价款额(含土地开发费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含划拨改签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收回规划用地红线外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

  (五)规划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其中利用原有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出具规划功能改变意见书,拆扩建项目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六)对原建筑物进行拆建的项目,其申请改变用途用地扣除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控制用地后净用地面积原则不应小于5亩,并须按规定配套相应的设施。

  三、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建筑物或利用原有用地新建临时建筑,用于“三产”经营活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改变建筑物功能申请报告(新建临时建筑的须附初步方案);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房产权证,或合法的用地手续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权源材料;

  3.原设计单位或具备原设计单位资质及以上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规划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告,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向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工作联系单,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三)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年限委托评估后收缴土地收益金(含土地开发费用)。

  (四)规划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收缴土地收益金证明,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其中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功能的出具规划功能改变意见书;新建临时建筑项目按已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五)已依法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土地使用权,规划明确不保留原使用功能的,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在满足消防、环保和建筑退让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新建不超过二层的临时建筑,用于“三产”经营活动。

  (六)申请办理临时改变功能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其规划功能在允许范围内可相互兼容。

  四、对新建、拆扩建及政府投资项目,申请单位凭国有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规划功能改变意见书等相关手续,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行政许可。

  五、符合《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和要求的项目,根据企业管辖权属,申请人可分别向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原建筑物未经批准已改变使用功能,工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的功能变更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恢复原使用功能。

  七、《实施意见》第一点中所指的“已纳入市政府近期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每年由市规划部门划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主题词:综合  产业  结构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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