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09-2377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09-09-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9〕119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9〕119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鹿政办〔2009〕11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基层文化阵地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文化设施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文化阵地的功能和作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鹿城文化大区建设,依据上级有关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的基层文化阵地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层文化阵地,是指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社会力量投资建立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性乡镇(街道)文化活动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等。

  第三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城乡居民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要精心策划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把基层文化阵地建成城乡居民求知、求乐、求健、求美的精神家园。

  第四条  基层文化阵地的管理主体:乡镇、街道文化阵地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行政村、社区文化阵地分别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实施管理。

  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工作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年度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阵地的领导,研究制订抓好文化阵地管理的细则,建立良好的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机制。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将基层文化阵地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均应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基层文化阵地活动。乡镇(街道)要根据文体站级别和本乡镇(街道)人口数人均经费标准投入。村民委员会(社区)可在集体可支配资金和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开展文体活动。

  在确保政府投入为主的基础上,应努力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扩大投入渠道,充实文化阵地活动经费。

  第七条  基层文化阵地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使用与服务

  第八条  基层文化阵地要充分利用文体娱乐室、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场地、宣传廊(橱窗)等设施场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化活动。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有序开放,实现文化资源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文化阵地从事封建迷信、赌博等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文化设施。文化阵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设施及大中型活动的安全、消防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应积极利用基层文化阵地,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农村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新温州人文化等文化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文化活动达到4次以上。

  第十条  乡镇(街道)文体站应积极利用基层文化阵地每年组织举办理论教育、文化艺术、科普知识等培训活动达到5期以上,宣传长廊内容每月更新。村广播室要根据形势经常开展各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文化阵地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要根据活动项目和服务内容的需要选聘相应的管理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当地居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生活习惯设定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常年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基层文化阵地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文化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基层文化阵地应当建立健全一整套比较规范、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以及文化活动室、图书借阅、器材使用、文化活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设施开放、档案管理以及财务、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管理工作纳入正常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四条  区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阵地的业务指导、辅导和培训工作,每年对文化阵地的管理、业务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同时要为基层文化阵地提供优良的精神文化产品,积极推进基层文化阵地的巩固和发展。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区文化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街道)文化阵地的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出文化阵地管理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对文化阵地管理优秀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按时开放、任意占用文化设施搞封建迷信活动等管理不当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予以摘牌。乡镇(街道)应重视对村(社区)文化阵地进行管理。

  主题词:文化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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