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09-24646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09-0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乡镇农办: 为进一步加强上道路拖拉机安全管理,提高拖拉机的技术状况,有效预防和遏制农机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 3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2009年度拖拉机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标准及项目 送检拖拉机须经维护保养后,方可申请年度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 O 04)、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996)、《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得缺检,漏检,重点检验导向轮胎、灯光、转向机构、制动系统、底盘、连接等项目。检测设备检测不到的部位,必须予以人工检验。 二、检验时间、范围、办法 凡我市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属鹿城籍的拖拉机(包括纳入当地管理的外籍拖拉机)均需参加二〇〇九年度检验,凡是2009年6月30日前核发牌证的拖拉机必须参加本年度检验,7月1日以后核发牌证的拖拉机免于检验,但须办理签证手续。拖拉机检验时间从即日起开始到十月底结束。检验办法采用分片集中,地点在郭溪农机大院(具体时间见附件1) 三、检验要求 1、送检的拖拉机必须填写《拖拉机检验表》。先进行动态检验(手扶拖拉机除外),后进行静态检验,全部检验合格后办理签证手续。对检验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在《拖拉机检验表》上签注检验合格结论,并按规定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在行驶证副页记录栏加盖检验业务专用章,核发《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凡未参加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检验签证和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2、拖拉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号牌应按照规定安装,字体清晰、不得遮盖、破损、弯曲、倒置。挂车货箱板后部应喷刷放大的牌号,字样端正、清晰。 3、外部附件安装牢固、有效,钢板弹簧规格及片数、轮胎型号规格、外廓尺寸和栏板高度等必须符合规定。对擅自改装的拖拉机一律不予经验。 4、拖拉机主机与挂车及双轴挂车,应查验侧面防护装置,未安装的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整改后再检验。 5、对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腐烂不清的、证照遗失、未办理变更、转移登记业务的拖拉机,要先办理有关手续后再予检验。 6、对达到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非法拼装、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再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和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予以强制报废。确需申请延期报废拖拉机,经区农机监理站审核同意,拖拉机经检验合格方可延期。 7、送检的拖拉机必须参加国家法定的保险。 8、拖拉机年度检验有关收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浙财综字[2006]142号文件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二〇〇九年度拖拉机年度检审验工作的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我局成立二〇〇九年度拖拉机检审验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农林水利局王理凑副局长任组长,施胜闯同志任副组长,监理站其他同志和各乡镇农办负责人为成员。农机监理站具体负责拖拉机的检审验工作。各乡镇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做好拖拉机的初检工作,确保检审验工作有序进行。 (二)要加大宣传工作。结合拖拉机年度检验工作,各乡镇要以农机安全片组、安全村为阵地,组织驾驶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浙江省农业机械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增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自觉性。同时,要公布有关检验手续、技术信息、收费标准等信息,使他们了解拖拉机检验的重要性以及送检手续和规程,落实各项便民服务措施,提高群众满意率。 (三)规范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制度,落实“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和检验质量抽查(倒查)工作责任制。 附件:2009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时间安排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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