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0-27207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0-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09〕1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09〕62号)精神,积极倡导绿色殡葬,因地制宜建成一批与环境相协调、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公益性公墓,遏制青山白化现象的发生,改善人居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工作,树立文明节俭丧葬理念,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切实解决非法建造公墓,建造超标准墓穴、非法从事乡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活动,违规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格位以及骨灰装棺土葬等问题,使滥占土地、破坏环境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范化,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三、工作重点

  各乡镇、有关街道和部门要积极配合,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把关公墓规划、审批、建设、经营等环节,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参与、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一)审批程序

  1.项目申建。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应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乡镇(街道)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以移坟为目的申建的公益性公墓须提供移坟花名册),并提供公墓建设项目所在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兴建的决议、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乡镇(街道)项目评估说明等材料。

  2.选址勘验。区民政局对公墓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后,出具选址联系单,由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农林等部门和所在乡镇对拟选地点进行现场勘验,各部门必须由专人负责联系和把关选址工作。参加选址勘验的有关部门在20天内将选址初步意见反馈给区民政局,逾期不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3.项目审批。公益性公墓选址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设意见后,由区民政局发文批准。公墓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应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书;在备齐公益性公墓规划、建筑设计图、墓地政策处理完毕证明、申建墓型规格图纸或照片、申建墓穴数量报告等材料,征得公益性公墓所在村(居)、乡镇(街道)同意后,由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发改(物价)、农林水、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对建设方案进行会审。建设方案会审通过后,公墓单位向区民政局申请开工许可。

  (二)建设要求

  1.建设原则。坚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为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益性公墓建设。

  2.建设主体。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村(居)为单位建设,或以相邻的村(居)为单位联合建设。

  3.建设规模。按照当地人口总人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20年的使用量,适当考虑辖区坟墓迁移数量,合理确定公墓用地面积。

  4.墓地选址。公益性公墓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址要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种草植树且不在“三沿”视线范围内的荒山、荒地、非生态林区、火烧迹地、疏林地、非耕种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5.墓穴标准。墓穴采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墓碑材料颜色严禁采用白色,样式可多样化、个性化、艺术化,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一般采用斜卧式和平置式安放,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穴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穴不能以宗族墓、遗体墓、装棺再葬或联体形式建造。

  6.墓区绿化。墓地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墓区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自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地面积的50%;投入使用满3年后,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地总面积的80%。

  7.配套设施。墓区一般要设置停车场、管理房、休息室等配套设施,并做到布局合理,按程序报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审批。

  (三)建设管理

  1.公墓建设实行三级管理。公益性公墓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建设和花草树木种植、养护及安全防火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区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执法工作。

  2.公墓建设过程监督。申建项目应在取得区民政局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动工兴建,逾期不建的,收回或调整项目建设指标。公墓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筑设计图分区分块,逐步建设,不得肆意破坏原山林植被,不得乱砍树木,乱挖乱掘。

  3.公墓维护经费使用管理。公墓单位要严格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为售出墓区的维护经费,在区民政局监督下实行专户专用。

  4.公墓定价和变更。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维护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并在服务区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墓建设项目转让、合作方或股东变更、股份转让承包等,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区民政局批准。

  5.公墓验收和发证。公益性公墓按建设方案分批建设,每建成50对后,由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物价、民政、农林水、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对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民政部门颁发销售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业主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

  6.公墓年审。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每年由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物价、民政、农林水、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年审。年审的内容应包括公墓单位负责人是否经民政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公墓单位是否具备与其从业相适应的合格技术人员;公墓单位是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墓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公墓维护经费预留是否足额;公墓销售是否规范;是否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等。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各乡镇、有关街道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理解支持,防止引发社会矛盾。要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又要强化日常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民政  墓地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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