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0-27335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0-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0〕113号

关于鹿城区社区经费管理和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温鹿政办〔2010〕113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鹿城区社区经费管理和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为确保社区工作正常有序运转,保障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权益,稳定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深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社区经费管理和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经费构成和管理

  (一)社区经费构成及来源

  1.社区工作经费。社区工作经费拨款额度采取基数加户数的方法:即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社区拨款基数为10万元,按社区户数给予每户拨款60元(社区户数计算方法:常住户数×70%+户籍户数×30%)。

  2.社区各项奖励经费。包括社区各项评先评优获得的奖励经费。

  3.社区其他经费收入。包括社区卫生费、治安巡逻费、政府部门及企事业等单位进入社区临时工作提供的“费随事转”经费、赞助经费、车棚场地租用收费等。

  (二)社区经费管理及使用

  1.各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区财政下拨的社区工作经费,要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并健全社区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2.各街道办事处对区财政下拨的社区工作经费专款用于发放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工龄津贴、职业职称津贴、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和职工门诊医疗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社区办公经费和学历津贴等。

  3.社区获得的各项奖励经费,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纳入社区经费专户代为管理。社区获得的各项奖励经费,按各项奖励经费具体使用规定开支。

  4.各社区对财政拨款、街道办事处安排的经费和各项奖励经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必须管好、用好,专款专用,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对这部分资金,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纳入社区专项资金管理。

  5.各社区实行财务公开,一般每季度向社区居民公示1次,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和有关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的监督。

  6.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审计部门适时组织人员对社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配备要求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以及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包括选举产生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不少于5人(含区人事劳动局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规模在2000户以上的社区按每400户配备1人,分工负责社区党务、社会保障、治安调解、妇女儿童保护、教育、文体卫生等工作;暂住人口较多的应按暂住人口每2000人增配1名专职社区工作者。

  (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

  1.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待遇。

  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分社区正职、社区副职、社区委员3档,被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被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被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区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居委会委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大学生被聘用为主任助理,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向社会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社区委员标准执行。

  (1)社区正职月工资不低于1300元,连续聘用的从第二年起每年按第一年工资标准递增5%;

  (2)社区副职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连续聘用的从第二年起每年按第一年工资标准递增5%;

  (3)社区委员月工资不低于1100元,连续聘用的从第二年起每年按第一年工资标准递增5%;

  (4)社区专职工作者试用期内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和学历补贴)按80%发放。

  2.社区专职工作者工龄津贴。

  在社区工作满1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工龄补贴,工龄时间从2001年社区居委会成立开始计算。

  3.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职称津贴。

  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100元和200元的津贴。

  4.社区专职工作者学历津贴。

  凡取得各层次学历的相应给予学历津贴。

  (1)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月学历津贴400元;

  (2)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月学历津贴200元;

  (3)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每月学历津贴100元;

  (4)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同等的全日制学历层次津贴的60%发给。

  5.社区专职工作者奖金、补贴标准及发放。

  (1)社区被评为各项先进获得的奖励经费,社区居委会应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奖金发放;

  (2)各类补贴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其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财政部门予以审核把关;

  (3)各类奖金发放标准由街道办事处自行规定。

  6.社区专职工作者年收入要求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

  7.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遇。

  (1)社区专职工作者参照企业有关标准享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和职工门诊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

  (2)离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于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和职工门诊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

  (3)已享受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和职工门诊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及住房公积金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再重复享受。

  三、社区培训、体检和教育奖励经费安排

  1.社区培训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经费按照每人最低不少于200元的标准安排。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2.社区专职工作者每3年组织1次体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3.社区专职工作者学历教育奖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凡经所在街道(乡镇)党(工)委认可,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参加学历教育(与社区工作对口专业),并取得学历证书的,享受一次性奖励金(获得大专学历的给予奖励3000元,获得本科学历的给予奖励5000元,不重复奖励),获得学历后享受学历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以上3项社区其他经费,不列入区财政下拨到街道(乡镇)的社区经费,由区财政直接拨到区有关职能部门。

  四、各乡镇所辖社区经费调整及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在此之前作出的类似规定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基层政权  经费  意见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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