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8/2010-2815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10-1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印发《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计生办:

  经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1、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2、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促进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人口计生委《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标准(试行)》(温人口计生〔2010〕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征收自由裁量行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案件。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包括违法收养子女,下同)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个人年实际收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三、实施原则

  1、合法性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2、合理性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同案同征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征收幅度要相近,征收数额要相当。

  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充分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4、征收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征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体现征收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根据省《条例》规定征收幅度较大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应得征收数额、比例或倍数。

  四、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即法定执法主体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便于行政执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受委托人实施征收的行为、决定等执法案卷进行审核、审批、监督、检查,承担委托征收的法律责任。

  五、建立案件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7〕83号文件)有关“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的规定,对上述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执行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向市人口计生委的备案制度。要建立涉及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件的市人口计生委的备案制度,建立协调撤诉和复议变更行政诉讼案件的省人口计生委的备案制度。

  六、实施标准

  对于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征收机关应当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的户籍性质和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违法生育情节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的轻重,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可划分为免予征收、低限征收、中限征收和高限征收四个自由裁量标准。

  低限征收数额等于法定征收最低数额加上(法定征收最高数额减去最低数额)乘以(0%--30%)之间;中限征收数额等于法定征收最低数额加上(法定征收最高数额减去最低数额)乘以(31%--70%)之间;高限征收数额等于法定征收最低数额加上(法定征收最高数额减去最低数额)乘以(71%--100%)之间。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1-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可免予征收

  行为人违法生育发生后,在未作出征收决定前,违法生育的小孩已死亡,可以免予征收。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不具备高限征收情形的,应当按低限征收:

  1、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和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因当事人不知晓生育政策,导致未办理再生育审批而违法生育的;

  3、伤病残(有县级相关部门的证明)、低收入(有区级相关部门的证明)等困难家庭违法生育的;

  4、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失败,怀孕后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指导站确诊,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依法低限征收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中限征收

  1、违法生育后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2、其他情况需要依法中限征收的。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征收

  1、多生二胎及以上的;

  2、违法生育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婴儿送养他人或婴儿下落不明的;

  3、违法生育后,采取户口迁移、资产转移、假离婚等方法,逃避法律责任的;抗拒或阻挠调查取证或隐瞒实际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的;

  4、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证明而违法生育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私营企业股东或个体经营者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又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

  7、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违法生育的;

  8、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9、其他情况需要依法高限征收的。

  七、工作保障

  1、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共同研究决定对案件的裁量意见,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公正公平、透明合理。

  2、规范操作流程。各街道、乡镇要建立集体审批小组,对当事人身份特殊、社会关注度高、违法生育情节复杂等特殊案例要组织集体讨论,办案人员记录在卷,确保公平公正确定征收数额。

  3、加强执法检查和社会监督。区人口计生局会适时组织开展案卷质量评查活动,对办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围绕执法主体、内容、依据、程序、文书以及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提高执法主体办案水平和质量,并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群众评议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街道、乡镇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管理权力,自觉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下发前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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