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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鹿政办〔2010〕36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区政府2010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推动我区小旅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现结合实际,就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坚决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旅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这次的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牵头、行业(企业)自主、属地街道、乡镇配合的原则进行。

  三、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小旅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确保在2010年内将我区小旅馆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工作重点

  1.消防未达标、未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小旅馆。

  2.外来人口聚集区域、城郊结合部、车站码头附近区域的小旅馆。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1月1日—3月10日)

  1.建立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对全区范围内的小旅馆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摸清底数,列出在消防安全方面需要整改的内容,制定《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

  3.通过召开小旅馆行业业主会议、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强化行业从业人员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业主开展消防安全整治的自觉性。

  (二)企业自改阶段(3月11日—6月30日)

  对照《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由此次列入整治范围内的小旅馆业主对自身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0日)

  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力量、集中精力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要严格按照《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对小旅馆的消防安全设施、制度以及治安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达到各项整治目标。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0日)

  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牵头组织力量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责任与分工

  (一)小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小旅馆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小旅馆业登记、客房服务的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机关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后上岗。

  (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无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经营的旅馆,或以出租房形式存在实际经营旅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参照《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无法完成消防安全整改、无法通过验收的小旅馆,依法责令停业;对有继续从事旅馆业意愿的,可在鹿城区范围内实施整体搬迁异地开设,相关单位参照《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依法审批;对在本次整治中无论整改达标且主动停业歇业的小旅馆给予一定经济鼓励。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小旅馆的整治工作,有针对性的做好被整治对象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四)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消防工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工商鹿城分局、鹿城消防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建设局、区旅游局、国土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规划中心区分局、房管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分管负责人组成,必要时联席会议可邀请鹿城区饭店(旅馆)业协会负责人参加。

  (二)切实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小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整治活动圆满完成。具体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工商、消防、安监、建设、旅游、国土、规划、房管、供电等单位和部门全力配合,加强沟通、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小旅馆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落实整治措施;鹿城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相关业务指导;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对小旅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主动承接、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在相关审批环节提供便利;街道、乡镇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对所在小旅馆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可能关停我区一些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小旅馆,公安和消防部门在整治过程中既要严格把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又要讲究方式方法,掌握动态,积极疏导,做好稳控工作。

  (三)加强长效管理。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附件: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

  

附件

鹿城区小旅馆消防安全整治基本标准

   

  为了规范我区现有小旅馆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着“源头把关一批、整治规范一批、查处取缔一批”的工作原则,结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中、小旅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版)等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特制订如下整治基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的小旅馆是指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客房数在50间以下(不含本数)、所在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饭店、旅馆、旅社、旅店、宾馆、招待所、山庄、接待站、客栈等场所。

  二、小旅馆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层数不应超过2层;

  (二)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三、小旅馆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四、小旅馆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25人;

  (二)楼梯间应通可上人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三)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当室内封闭楼梯间设置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朝向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开启的门窗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且能自行关闭。

  五、超过两层的小旅馆疏散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设置确实有困难的,通往楼梯间内的门、窗、孔洞必须设置乙级防火门分隔。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其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其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疏散楼梯的底层出口应直通室外。

  六、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小于0.9米,房间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7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9米,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七、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发光型辅助疏散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用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并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系统,其供电时间应不小于20分钟。

  八、灭火器应按照每4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取用之处,且每个放置点不应少于2具。

  九、小旅馆的楼梯间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吊顶、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它的部位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必须采用阻燃套管保护,每个用电单元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十、小旅馆必须制定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从业人员应经公安消防培训合格。

  十一、本标准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消防大队负责解释,此标准不适用于新建的旅馆。

  

  主题词:公安  消防  安全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3月15日印发

主 题 词:公安 消防 安全 通知
发布机构: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时间: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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