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9/2010-27909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生成日期 | 2010-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0〕55号)是今年下半年案卷评查的依据和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对照,抓好自查自纠,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浙府法发〔2010〕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10个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许可案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期间,全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已办理完成的行政许可案卷。 (二)行政处罚案卷。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期间,全省建设规划、食品药品、劳动用工、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科技、工商、安全生产、人防等10个系统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本次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全面自查,各级政府法制系统上下联动、下查一级和同级检查相结合,省法制办组织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步骤 本次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 部署准备和自查、检查阶段(7月—8月底前)。 1.部署准备。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省法制办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具体评查工作方案,组织本系统、本地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10个系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全面自查。 2.开展自查自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自评,分别形成行政许可自查报告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报告。经自查自评后,列入这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建设规划等10个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荐1个最佳行政处罚案卷,连同自查报告一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省级部门的自查报告以及推荐的1个省本级作出行政处罚的最佳行政处罚案卷,应于8月30日前交送省法制办。 3. 组织检查。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自查结束后,同级政府法制办应组织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和汇总评比后推荐的本地区最佳行政处罚案卷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检查和对县级的抽查,并将检查报告和汇总评比后推荐的2个本地区最佳行政处罚案卷,于8月30日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评查阶段(9月底前)。自查自评和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法制办将组织若干个评查小组,对全省10个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重点抽查,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全面抽查,并按要求完成工作总结。具体检查方案另行印发。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底前)。省法制办根据各评查小组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各市政府法制办、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的本地区、本部门案卷评查情况报告,对本年度的案卷评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对本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梳理汇总后,省法制办将分别向当地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反馈。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和督促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 四、评查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部署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自查自评和检查工作,并针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在案卷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整理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问题剖析,教育和帮助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能力。 (二)各级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求,主动向当地政府作好汇报,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并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要把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结合起来,对案卷评查中评出的优秀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案卷比例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必要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制定评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要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自查报告和评查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总数;2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数和举行听证数;3.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数;4.本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并附上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期间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目录。报送目录的同时请一并报送案卷总数和联系人、联系电话。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在规定时间内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的,应报送书面说明,详细说明本部门未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及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对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由承办部门组织自查。
附件:1.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 2.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
备注: 一、存在下列问题的案卷,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以非法定行政许可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许可权的。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是依法设定且现行有效的。 (六)发现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未听证的。 (九)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未告知的。 (十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其他有重大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2 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有关说明: 1.本《评查标准》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要求制订。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 2.《评查标准》共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案卷文书制作标准和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三个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标准主要衡量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案卷文书制作标准主要衡量执法文书的格式规范和制作质量;案卷文书归档标准主要衡量案卷的归档规范和外观质量。 3.案卷中凡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错误、执法内容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等实质性错误之一的,即视为无效案卷,案卷评查不得分;其他扣分事项以扣完该评查项目的分值为限。 4.本《评查标准》所指的“被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认定被处罚对象时应注意查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公民”对待。 (2)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第42条规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为法人。但应注意以下情况: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处罚人。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时,该法人或者组织为被处罚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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