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10-279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0-09-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各福利企业: 根据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民工办[2010]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3月10日至6月底对全区福利企业开展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为确保全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温州市鹿城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区民政局局长杨文升任组长,区民政局副局长陈杰、区国税局副局长金可坚、区地税局副局长张波任副组长,成员由汪海婴、李南湖、戴盛松、柳丹、郑亮、卓超贤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陈杰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民政局内(联系电话:88369907)。 二、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范围 领有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鹿城区福利企业。 三、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时间与要求 1、今年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时间从3月10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企业自查阶段。第二阶段(3月21日至4月30日),对企业进行普查阶段。第三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上报年检材料(总结材料、各类年检表格)阶段。第四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省、市抽查与汇总阶段。 2、按照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全市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温民工办〔2010〕25号)精神,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在工作组织、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上要充分保障,按时完成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年检年审工作要发扬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杜绝保护主义,保证年检质量。 3、2010年全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区级普查、省市级抽查和审核的程序进行。福利企业对照资格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认真填报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部门,由区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区国税、区地税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普查,普查率必须达到100%,普查结束后在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上出具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市级复核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实际抽查率不低于5%,复核后在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上出具意见,报送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审核,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根据上报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组织市级交叉抽查。 4、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应对本辖区内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及时作出数据汇总和书面总结,并将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汇总数据及工作总结报市年检办,由市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5、对未同时符合本通知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六条标准的福利企业,取消其退、减税资格,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2010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经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意,可保留其福利企业资格。 四、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标准 1、安置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2、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3、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市、区)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附件:1、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表 2、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汇总表 3、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填表说明 温鹿民[2010]15号 关于开展2010年全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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