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10-27981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0-09-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鹿城区各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我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积极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更好地推动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596 号)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 2009 〕 17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各行业协会及以企业为会员主体的社会团体。 二、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三)是否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 (四)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六)接受捐赠,有无索赠或者变相摊派,有无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的统一收据; (七)是否违反规定评比(审)收费; (九)是否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无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有无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有无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有无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有无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十)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下旬区民政、纠风办、物价、财政等四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平时社会举报的线索,自查情况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重点抽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社会团体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财务账册、凭证、收费票据以及开展活动的有关资料。
附件:1、鹿城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自查表 2、鹿城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违规情况自查说明表 温鹿民[2010]55号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财务收支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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