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7/2010-2798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0-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财务收支专项检查的通知


鹿城区各社会团体:

  为了规范我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积极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更好地推动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596 号)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浙民民〔 2009 〕 17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各行业协会及以企业为会员主体的社会团体。

二、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在代行行政职能、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或指定服务地位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三)是否违反国家收费政策规定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时限收费;

  (四)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

  (六)接受捐赠,有无索赠或者变相摊派,有无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的统一收据;

  (七)是否违反规定评比(审)收费;
  (八)有否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费;

  (九)是否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无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有无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有无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有无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有无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十)其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部署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0年7月15日至7月19日,各单位依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并于7月22日前报区民政局社团科(联系人:曾献忠,联系电话:88354935,地址:电子邮箱:zengxzh@lucheng.gov.cn)。  

  (二)重点抽查阶段。7月下旬区民政、纠风办、物价、财政等四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平时社会举报的线索,自查情况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重点抽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社会团体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财务账册、凭证、收费票据以及开展活动的有关资料。

   

  附件:1、鹿城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自查表

  2、鹿城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违规情况自查说明表

温鹿民[2010]55号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财务收支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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