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9/2011-3656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生成日期 2011-0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司〔2011〕1号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关于成立鹿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各中队:

  为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及时有效化解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在全市推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司[2010]32号)之规定,决定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二大队成立温州市鹿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实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现就交调会的有关事宜作以下规定:

  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鹿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区司法局和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二大队双重管理,以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交调会在一大队、二大队分别设立人民调解室,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交警中队设立人民调解室。调解室作为交调会的工作窗口,由二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员由区司法局会同一大队、二大队按有关规定选聘、管理和考核。

  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开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为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防止矛盾重新激化;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等。

  三、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伤人、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2、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3、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调会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操作程序

  1、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转交交调会调解的,由经办民警填写《移送调处登记表》和《移送通知单》,报中队领导审核后,将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交调会进行调解。

  2、交调会受理交警部门移送的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应登记在册,并填写移送回执回复交警部门。

  3、交调会应本着合法、公正、自愿、及时、便民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调解程序和调解期限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在调解过程中,交调会应及时向案件经办民警反馈进展情况;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交由经办民警存档。

  5、保险机构应当认同交调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并及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6、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记录及时将案件退还给经办民警,当事人可以再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7、调解完毕后,应及时将纠纷移送单、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制作卷宗归档,确保台账清晰、立卷规范、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五、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

  1、交调会的工作经费、调解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区司法局会同交警部门共同向鹿城区区财政局争取落实,并由司法局负责管理和发放。交警支队一大队、二大队为交调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为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便利。

  2、区司法局和交警部门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对策,确保交调会运行高效、有序。

    

                          鹿  城  区  司  法  局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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