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1-36521
组配分类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1-1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11〕64号

关于印发鹿城区“村房两改”实施意见及集聚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温鹿政发〔2011〕64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城区“村房两改”实施意见及集聚置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村房两改”实施意见及集聚置换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村房两改”实施意见及集聚置换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快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根据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鹿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的房屋置换集聚建设。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要符合《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温州市土地利用规划》,并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开发。

  第三条  被置换的宅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复垦区的,必须进行宅基地复垦;属建设用地的,应征收为国有,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  各街道(镇)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具体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前期及立项、土地征收、公寓房建设、设施配套、补偿置换、政策处理、社会维稳等工作。各街道(镇)要成立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领导小组,设立城建办公室。

  区统筹办具体承担全区“村房两改”的全面统筹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村房两改”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及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建设工程的审批与监督,承担“村房两改”相关政策的制定、日常指导、全区集聚新房房源的统筹调配、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政策咨询等工作。

  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的土地征收、划拨与土地保障等工作,并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

  规划鹿城分局负责做好农房集聚建设新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各街道(镇)做好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工作,加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的资金监管,确保改造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区发改、房管、征收办、环保、民政、消防、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的相关审批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用地须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组织实施。其中公寓房、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集聚建设的新社区要设置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    置换对象

  第七条  置换对象为鹿城区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宅基地)与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在册农户。 

  鹿城区范围内的各街道(除仰义街道外)房屋被置换户,可选择在全区范围内的农房集聚新社区中进行置换。

  仰义街道、藤桥镇的房屋被置换户在所属街道(镇)区划范围内的农房集聚新社区中进行置换。

  无房户不列入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置换的范畴,可参照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的农户,可予优先安排置换:

  (一)鉴定为D级危房的;

  (二)证件齐全、产权清晰、人口清楚的。

  第三章    面积认定

  第九条  合法产权旧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

  第十条  未经登记产权房屋与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按照《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及构筑物一律不予确认。

  第十二条  原使用功能是住宅用房,后改变为生产工场或仓库等其他功能的,一律按住宅房屋面积认定。

  第十三条  营业用房认定按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执行。凡符合规定的,一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章    置换形式

  第十四条  农户住房置换,按照“三层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及“异地就近、征改结合、户为单位、鼓励连片”的总体要求,凡自愿退出宅基地与住房的农户,可以在以下三种形式中选定其中一种形式确定为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一种形式:按其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二种形式: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人口的认定工作,按照《鹿城区“村房两改”可计算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种形式:以合法房屋面积(包括未经登记产权房屋经鉴定后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

  置换到集聚新社区的房源为公寓式套房。

  第十五条  属于置换对象的农户,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第二种形式置换,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村民留足自住房(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后的多余房源,可作公共租赁房出租,也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余房源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

  在保证人均30平方米的前提下,多余房源的面积,可由投资建设主体予以收购,在抵扣应缴的房款后,将其退购差额款用于支付自留部分的集聚房房款。收购价格标准根据不同的区位级别分别确定。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置换价格

  第十七条  按照“农民可接受、政府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确定旧房补偿、其他附属物补偿与新房置换标准价。

  (一)被置换合法产权或未经登记产权经鉴定结论为合法住宅旧房,分别按照砖木、砖混、钢混等不同的房屋结构,确定补偿标准;其他附属物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二)置换新房房价标准,根据各农房集聚建设新社区所处的不同区位等级,确定不同的价位(平均价)。被置换旧房与置换到集聚建设新社区不属同一区位等级的,应结合计算区位差价。具体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置换程序

  第十八条  置换程序分申请、审核、公示、协议、预付建房款、新房认购定位、交付新房等环节。

  (一)申请。凡在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范围内自愿要求置换的对象,以户为单位作出自愿退出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建筑占地和道坦等)的书面承诺,向属地村委会(经合社)提交要求置换公寓房的申请报告。

  (二)审核。经属地村委会(经合社)初步审核后报街道(镇),各街道(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入户丈量,对置换对象的申报资格、户(人)口认定、未经登记产权房屋性质与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等内容进行初审鉴定,按规范要求建立以户为单位的档案。

  (三)公示。各属地街道(镇)对已认定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以公平的原则对置换对象进行合理的初步梳理。将初步梳理后的置换对象进行预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置换对象户名、旧房地址、人口、置换面积、置换地点等。经预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建局会同属地街道(镇)根据农房集聚新社区房源的统筹调配情况,进行进一步梳理、审核,合理确定置换对象。经再次公示后,报区政府备案。

  (四)协议。由各街道(镇)与置换对象签订置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置换地点、建筑面积、付款方式、旧房腾空时间、新房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签订宅基地征收或收回的协议,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向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五)预付建房款。协议签订后,置换对象需按协议约定预付置换房建房款。

  (六)新房认购定位。农房集聚新社区房屋建造全面结顶后,进行认购定位工作。具体认购办法另行制定。

  (七)交付新房。置换对象进行新房房款结算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做好旧房(包括地面附属物)腾空与移交工作,并向属地街道(镇)提供验收确认等相关证明。手续齐全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行政村、自然村或连片实行整体搬迁置换,签约率与旧房拆除率都达到100%的,可给予奖励。

  经置换后的宅基地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条件的,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给予奖励。

  对提前签约、按时交纳预付房款的置换对象,可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置换对象可向指定的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小额联保贷款。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工作列入各街道(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重要目标责任制。

  区考绩办负责研究制定考核细则,建立督查机制,进行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建设工作专项督查。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公寓房的,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解除协议,收回公寓房,由有关部门注销公寓房所有权证,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行政村(经合社、联村管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镇)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各街道(镇)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具体实施细则。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  房屋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