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温鹿政办〔2011〕218号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5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978号)和《中共鹿城区委 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意见》(鹿委发〔200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事业的现状,现就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街道办事处(镇)、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和创建“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区”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残疾人的生活生产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我区残疾人工作仍然面临着发展不平衡、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不完备、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不健全、专业人才比较匾乏等困难和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和满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与服务需求。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浙委〔20093号、温委发〔200978号和鹿委发〔20095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内容,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务求更大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我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2年底,基本构建具有鹿城特色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制度框架,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15年,我区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残疾人的生活品质得到切实提高,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工作内容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文件精神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托(安)养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具有鹿城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各街道(镇)和部门要加强宣传,加大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享受政策。

      2.探索建立更高水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1)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要应保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要纳入低保范围。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建立城乡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制度,对全区城乡低保或特困家庭中残疾人按残疾级别给予不同数额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比例调整。

      (2)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将残疾人残疾矫治手术、功能训练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贫困白内障患者一律免费手术,发现一例,救助一例。

      (3)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制度。开展“百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对符合条件的城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子女在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每一名儿童应缴保育教育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补助。低保家庭残疾儿童及残疾人子女接受聋儿、脑瘫儿、智残儿的语言康复训练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每一名儿童应缴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补助。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按规定给予教育补助金。

      (5)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低保、特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做好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6)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实施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就医就诊费用、盲人读物邮件邮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低保特困残疾人家庭免费收看有线电视,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健全和完善康复服务机制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康复服务网络。建立与残疾人需求相适应的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康复服务工作。街道(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康复科(室);街道(镇)开展残疾人社区(村)康复医疗、功能训练等工作;80%以上社区建立康复站并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区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招聘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开展“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专项行动,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依托市级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训练中心,开展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支持、鼓励开办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康复培训需求。

      2.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

      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加强特殊培训点建设,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各类特教培训点和康复教育机构的落实,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评优、继续教育等方面予以倾斜。

      3.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1)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低于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2)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活动。对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残疾人种养植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帮扶,区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帮扶等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残疾人就业上岗培训,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区残联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残疾人就业情况劳动监察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4.健全残疾人托(安)养服务体系

      建立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安)养服务体系,为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建设区残疾人托(安)养服务中心。建设省、市、区、街道(镇)四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为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庇护工场、工(农)疗、职业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2011年底前,建成省、市级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各1家;2015年底前建成区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3家、街道(镇)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5家并充分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

      5.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场所和建筑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区、农村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区住建局和鹿城规划分局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6.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1)将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纳入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网络和农村文化体育建设。市区公园、旅游景区、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2)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学就业问题。

      7.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建立以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区级和街道(镇)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要做到应助尽助。在区(街道、镇)残联、社区(村)、福利企业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可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工作站。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8.开展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

      建立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做好残疾人事业信息报送和基础数据统计管理工作,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镇)、部门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区级要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街道(镇)残联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掌握和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困难与需求,积极主动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要素保障。加强残疾人法制保障,区残联理事长推选为区人大常委,推选一定比例的优秀残疾人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加强经费保障,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经费投入,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

      (三)营造舆论氛围。整合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省、市、区对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强化基层基础。要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信息服务网络和基层组织队伍“三大基础工程建设”。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为基础、保障和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基层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街道(镇)、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队伍,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夯实残疾人的基层组织基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社会保障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5印发

    主 题 词:民政 残疾人 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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