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84/2011-3668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郊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1-04-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温鹿南郊政字〔2011〕37号
关于调整各村(居)环卫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为了改善清洁工人的生活待遇,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美化南郊市容环境服务,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乡党委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各村(居)环卫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市政府发文的执行鹿城区等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各村(居)环卫工人工资由原1100元/月调整为1310元/月。这其中所得月工资已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村(居)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环卫工人工资调整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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