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4/2011-1980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11-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教〔2011〕5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4-2011-0001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CLCD04-2011-0001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创新力强、富有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经研究,决定全面实施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现将《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七日

 

 

 

 

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结合鹿城区教师专业发展实际,特制定《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鹿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适用于鹿城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技能、教育科研水平等而组织和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区教育局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与考核机制。

第五条 培训机构职责。鹿城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是鹿城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服务与指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本区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教师选择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具体的培训时间并开展培训。如果选择该项目的教师人数没有达到办班规模,培训项目暂停,达到或超过办班规模的,将视具体情况按时或分期组织培训。

3.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培训、考核、评优及学时认定等工作。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和培训信息反馈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做好培训期间的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职责。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相关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职责包括:

1.学校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制,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需要统筹安排不同学科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各类培训。

2.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师外出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并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3.学校应为参训教师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课务等工作。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计划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在教师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1.根据省、市、区三级教师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项目方案,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学校结合本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向省、市、区三级教师培训机构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凡校级领导外出培训,均须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3.学校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参加培训的教师和校级领导名单报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

第八条 集中培训管理。教师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向学校办好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

2.培训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

3.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报组班教师批准。旷、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不予结业。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4.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

5.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在本校或本区域内开展培训汇报和优秀课展示等活动,同时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到所在学校报销培训经费。

第九条 校本培训管理。学校校本培训应在区教育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由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负责过程管理、指导、考核等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制定计划。建立校本培训的管理机构,明确分工和职责。根据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年校本培训计划,于每年9月初将校本培训计划书报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审核备案。学年校本培训计划应包括:组织领导机构、目标任务、培训对象范围、培训项目(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管理措施、培训考核方法、培训经费安排等。

2.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校本培训规章制度,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场地,落实培训内容及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

3.加强过程管理。学校抓好校本培训的考勤、记录、书面总结等过程管理工作。每次培训要有明确的主题,要有完整的记录。每年的校本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培训工作总结,同时做好培训档案积累以及学分认定工作。

4.培训考核。学校要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的成绩记入教师个人的培训档案,纳入年终考核,并与奖惩、职称评聘和职务聘任挂钩。

第十条 培训学时安排。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120学时。教师周期内的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48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

第十一条 培训学时认定与管理。

1.教师参加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考核后认定学时并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2.教师参加省教育厅备案的区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校统一汇总并附学时存档卡原件报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3. 校本培训学时由各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负责认定,于每年9月至11月将本校教师所取得的学时分类汇总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经审核后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每位教师校本培训每年累计不超过24学时。未将校本培训计划交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备案的学校,不予以学时认定。

4.教师自主参加学历培训,培训学分参照区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登记。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机构和培训者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进一步完善学时管理、质量监控等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区财政按照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校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培训完成情况、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区教育局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鹿城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