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9/2011-30996 | ||
组配分类 | 土地征收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11-0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土 地 公 告 201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温州市本级2010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于2011年1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0]-0536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鹿城区黎明街道杨府山涂村1个村。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街头绿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加油站、汽车加油站)、寺庙安置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鹿城区黎明街道杨府山涂村集体土地1.5709公顷(其中园地1.5709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计价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关拆迁政策规定处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或市征地事务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颁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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