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0/2011-3542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1-0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财国资〔2011〕1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12-2011-0001 |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0〕197号)精神,区财政局修订了《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10〕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区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予以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七条 区财政局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以及主管部门对规定标准权限以下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是区财政局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单位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使用年限按照《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和权限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注:指资产的账面价值,下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1.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 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以上调拨不含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根据《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鹿政办〔2007〕151号)。区财政局委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调配工作。 1.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转让其他资产,单位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区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对外捐赠资产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置换;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置换。 (五) 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见附表1)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报废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区财政局备案;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以上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六)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5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损失,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应提交的资料: 1.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填报的《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在鹿城公务网下载) 3. 能够证明处置资产价值与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车辆(船)行驶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市、区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区财政局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6. 非正常损失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7.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8.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讼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9.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损失核销,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被担保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被担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被担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讼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但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予以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或置换的,调拨、捐赠或置换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和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及报废(淘汰)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经区财政局确认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确实无法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应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拟确定转让资产的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十六条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账销案存”原则,仍保留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鹿城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温鹿政办[2007]21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藤桥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温州市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鹿财国资[2003]4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 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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