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1-3648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1-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1〕160号 | ||
温鹿政办〔2011〕160号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体系,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践行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系统评估、分级管理,公正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范围是全区各类企业(市属企业除外)。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各街道(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进步骤。2011年底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危化、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必须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2012年底前消防重点单位、建筑行业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2013年底前规模以下工矿商贸企业必须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 第五条 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企业要与街道(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内容。《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六)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企业以《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三章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 第九条 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细则》,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践行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区安监、住建、消防、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危化矿山烟花爆竹行业、建筑行业、消防重点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等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各街道(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无以上行业主管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区安委办负责对街道(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等级管理。 (一)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不合格”。 (二)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有效期,对要求整改的内容限期予以整改,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通过市、区两级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B级企业管理; 4.规模以上企业发生1起死亡1人或2起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其他企业发生1起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按照企业申请、组织评估、意见征询、抽查审核和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由企业对照相应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向街道(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申请。 (二)组织评估:街道(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等级。各街道(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报区安委办。 (三)意见征询:在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信息前,各街道(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街道(镇)或有关部门公示、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有关部门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依据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抽查审核:区安委办对各街道(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核;以抽查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等级需要更改的,由街道(镇)或主管部门在原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对评估误差率≥30%的街道(镇)、部门,将所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评估退回街道(镇)、部门重新评估。 (五)公布结果:审核、公示结束后,由区安委办定期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公布。 第四章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一个月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街道(镇)、有关部门通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街道(镇)、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区发改、经贸、财政、住建、金融办、工商、国土资源、供电、社保、质监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街道(镇)、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因第十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街道(镇)、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各街道(镇)、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区安委办要及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及市安委办,市、区相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政策。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采取以下激励或约束政策措施: (一)区发改局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与审批。 (二)区经贸局 1.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不得享受当年有关补助和奖励(包括技改补助、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享受技改补助、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一律从严把关。 (三)区财政局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相关政策,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诚信管理等级的政策导向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的企业产品; 2.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 (四)区住建局 1.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推荐年度安全评优评先单位和政府预选承包商目录条件之一; 2.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推荐年度安全评优评先单位; 3.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C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4.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评先资格和建议取消政府预选承包商目录资格; 5.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区住建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且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停止3至24个月参加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投标资格,上报上级权限部门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五)区金融办 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发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六)工商鹿城分局 1.推荐评定中国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要符合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以上等级; 2.推荐评定市知名商标、市知名商号和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要达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级以上等级; 3.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工商企业年检和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从严把关。 (七)国土资源鹿城分局 不为“黑名单”企业审批再生产用地。协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加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 (八)鹿城供电分局 1.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的企业: (1)配置相应专职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2)增容扩容办理用电实行绿色通道,在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全程服务,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客户的委托下全程式代办用电业务; (3)定期对企业的电工开展免费技术指导,进行安全用电方面的培训; (4)开展电力需求管理,指导客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提出企业用电的优化方案建议,帮助客户减少合理的电费开支,帮助大客户解决无功补偿问题、设备超载运行、设备三相负荷不平衡以及用电负荷率低等问题; (5)提供快捷抢修服务,对企业的故障报修快速响应,及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抢修。 2.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C级的企业: 定期对企业的电工开展免费的技术指导,进行安全用电方面的培训。 3.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的企业: 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等级企业首先执行有序用电错避峰措施。 4.被列入“黑名单”企业: (1)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企业首先执行有序用电错避峰措施; (2)暂缓该企业其它用电各类业务的报装,可配合政府联合执法对该企业暂缓或中止供电。 (九)鹿城社保分局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用,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对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好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2.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规定提高工伤保险费率。 (十)质监鹿城分局 1.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企业: (1)申请认定区级政府质量奖、鹿城名牌产品优先考虑,优先推荐上报省、市级政府质量奖、上级名牌; (2)优先安排企业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计划。 2.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1)不认定为区级政府质量奖、鹿城名牌产品,不推荐上报省、市级质量奖、上级名牌; (2)有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3)列入质量安全高风险单位,每年现场巡查不少于四次。 第六章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街道(镇)、有关部门公示、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区安委办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区安委办应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中评估的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情况。 第二十条 区安委办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区安委办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二十一条 区安委办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街道(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镇)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辖区和管辖职责范围内企业诚信管理实行监管,与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涉及激励约束的有关单位要每半年将激励约束落实情况向安委办作书面报告,并纳入县考绩办的考绩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区安委办要加强对企业诚信等级情况抽查审核,加强对配套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将执行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提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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