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1-0097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1-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11〕8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11-001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0-2011-0010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自今年5月我区政府下发《鹿城区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温鹿政发〔2011〕38号)以来,各部门积极行动,认真梳理,目前已上报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项目985项。为规范有序的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项目的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开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区法制办和区监察局根据《鹿城区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公开范围,结合我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在各单位行政处罚项目中筛选确定或指定。根据工作需要,区法制办和区监察局可以对确定的重点项目作出调整。经研究,本次重点公开的项目为100项(附件1)。除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公开项目为一般项目。

二、公开项目的管理。属于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的重点项目,各单位必须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全部公开。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公开的案件,经行政班子集体研究并由法定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法制办和区监察局备案,并填报《行政处罚结果不予公开说明表》(附件2),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行政处罚结果一般项目的,原则上必须全部公开,确有特殊原因不宜公开的案件,经各单位行政班子集体研究并由法定负责人签字后,留档备查。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应在今年9月底之前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今年1-6月份办结的行政处罚公开项目案件结果,今年10月底之前公布今年7-9月份办结的行政处罚公开项目案件结果。

三、公开项目的督查。区法制办和区监察局不定期对公开工作进行督查。首次督查定于今年10月份。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集体研究、法定负责人签字、报备等程序而不予公开重点项目案件的行为;或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集体研究、负责人签字等程序而不予公开一般项目案件的行为;以及其他在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中营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行政处罚结果重点公开项目表

2.行政处罚结果不予公开说明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行政处罚结果重点公开项目表


单位

序号

单  位

项目

序号

行政处罚重点项目

行政处罚依据

1

温州市公安局

鹿城区分局

1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4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5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6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7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

8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9

寻衅滋事

10

盗窃、毁损公共设施

11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12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13

诬告陷害

14

殴打他人

15

故意伤害

16

强迫交易

17

盗窃

1

温州市公安局

鹿城区分局

18

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9

阻碍执行职务

20

非法侵入住宅

21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22

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

23

提供毒品

24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5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6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27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嫖娼

28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9

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0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1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32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33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34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5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36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37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

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38

沿途丢弃、遗散、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39

随意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0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41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42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3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

《浙江省城乡规定条例》第六十一条

44

向河道排放建筑泥浆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5

向河道倾倒建筑泥浆

46

倾倒垃圾、渣土妨碍河道行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47

餐饮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污染物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48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噪声超过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3

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9

生产安全事故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50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51

除以上类别处罚外,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料、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类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4

鹿城区环境

保护局

52

违反环评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3

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4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55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56

违反排污总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57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58

超标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59

违规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处置污染物、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60

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5

鹿城区发展和

改革局

61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62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63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64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65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66

自立项目收费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

6

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67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68

利用超声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7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69

经销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

鹿城区卫生局

70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2目、第(四)项第3目、第(五)项第2目

71

拒绝卫生监督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

72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第(八)项第1、2、3、4目、第(九)项第1、2目、第(十)项第1、2目

73

非医师行医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8

鹿城区卫生局

74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75

发生医疗事故案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76

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五)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77

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78

危害水源水质卫生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9

鹿城区经济贸易局

(公路段)

79

擅自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80

擅自占用公路

81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和小型公路桥梁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82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83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84

污染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85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10

鹿城区农林

水利局

86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87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有违法所得的

88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且假、劣农药中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没有违法所得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89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且假、劣农药中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有违法所得的

90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

9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其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

92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

93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10

鹿城区农林

水利局

94

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95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96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十六条

97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98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99

毁坏森林、林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00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二款、《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47条


附件2

行政处罚结果不予公开说明表


上报单位(公章):                   上报时间:  

被处

罚人


案件结案

时    间


案由


处罚

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


不予

公开的

理由


行政

班子

集体

研究

意见



填表人:                         负责人: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