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3/2012-3667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2-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城法发〔2012〕51号

鹿城区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管理细则


  

鹿城区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我区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保障人行道安全畅通和人行道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调整完善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1]115号)等法律、条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坚持严格管理和文明执法相结合,依法处理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谐执法、依法行政的思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区城管与执法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人行道范围

  (1)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2)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 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侧石以内部分。

  (4) 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5) 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2、人行道违法停车妨碍通行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实施拖车。
  3、人行道需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区城管与执法局提出,经公安交警部门和辖区街镇依据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审核后,由区城管与执法局施划。
  4、骑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5、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时,有涉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城市人行道上发生交通事故仍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科室职责
  1、执法监督科负责人行道车辆违停执法管理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以及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协调。对现场劝改和已上网案件拟作教育处理等案件的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和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各中队人行道车辆违停查处情况的路面督查和考核。
  2、法制科负责人行道违停执法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解释,相关文书制作和分发,异常案件(撤销、作废)的审核上报工作,并做好每月违停异常处理的数据统计和案件质量、数量的考核工作。
  3、指挥中心负责人行道车辆违停投诉受理、统计、分析和调度辖区中队查处;接受市数字城管指派的车辆违停投诉处置;负责人行道违停处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系统操作、运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二章现场操作规定
  第六条管辖区域
  辖区中队对本辖区范围内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进行查处;机动一中队对全区范围内的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现场执法坚持“管在先,罚在后”,防止“以罚代管”,坚持文明、规范执法,防止执法方式简单化。
  第八条违法停车行为查处流程
  巡查(投诉受理)-发现违法行为-现场提醒(劝离)-取证拍照-填单(书写文书)-粘贴(拍照)-上传数据、填写报表-车主来队处理-告知(查阅现场照片,听取申辩)-签名认可-出具处罚决定-银行缴款-结案。
  第九条几种现场劝改、不贴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的情形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抢修任务工程车、特种车辆有人行道违停行为的。
  2、学校、幼儿园所在区域周边200米内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早上9点以前,下午3:30到5:30)接送学生的临时性停车,明显影响通行或不配合现场管理的除外。
  3、经区局同意,参加重大节庆活动或重要会议的人行道停车。
  第十条现场劝改案件的处理
  1、取证完成后,文书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撕离存根,当事人赶到现场并愿意立即整改的,应该予以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驶离。具体方式为:留存当事人车号、姓名、联络方式,拍摄行驶证照片后放行。
  2、取证与贴单程序虽已完成,当事人及时赶到,队员可酌情处置(临时停车处罚50元),可以坚持处罚(不按规定违法停车处罚150元)。
  3、上述几种现场教育劝改的案件,一旦告知书已填写内容,必须上网,相关信息录入后进入“现场劝改”通道;信息中除一般上网要素外,必须有该违停车辆的行驶证照片或告知书照片。
  第十一条 张贴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相关规定
  1、对必须查处的违停行为要“先提醒、再取证、后贴单”。
  2、贴《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必须由正式执法队员执行。
  3、贴《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时间为行政班时间段,重点严管区域、街延迟至21:00;在行政班时段内,应重点突出交通高峰及违停多发时段。凡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停行为,应在半小时之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4、违停拍照取证必须体现违停的地点、时间、车号、车型、驾驶人不在车内等内容,其中,体现违停的地点应当有明显的参照物。拍摄违停照片时应当拍摄两张以上照片,并注意照片之间的衔接。拍完1个违停案件照片后,应当立即查看照片质量,发现有反光、模糊、内容不清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补拍。
  第十二条 拖车管理规定
  1、严管重罚,对5次以上(含5次)违停记录未处理且再次违停的车辆、对侵占消防通道(人行道上)、盲道、残疾人使用设施、市政设施等严重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应采取拖车措施。
  2、多次违停车辆,未处于违停状态下,不采取拖车措施。
  3、对违停车辆在采取拖车强制措施时,当事人赶到现场并、填写《违停处理承诺书》后按违停案件处理,不实施拖车。
  4、对已实施拖车措施的车辆,当事人处理完违停记录后,应给予放行。
  第十三条 拖车操作程序
  1、对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辆,且影响安全或行人通行的,若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执法人员按规定完成拍照取证和发《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工作后,可以实施拖车。
  2、实施拖车时,城管执法人员应现场上报区局指挥中心,由区局指挥中心与温州市道路清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清障中心”)联系调用拖车。并由指挥中心存档登记做好备查工作。
  3、城管执法人员与清障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查看违法车辆的车辆状况,确定是否适合拖车。经确认不宜实施拖车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强行要求拖车。
  4、对拖离现场的车辆,清障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开具《机动车接车凭证》,交现场城管执法人员,凭证上注明被拖车辆车号、拖车地点、车辆完损情况、停放场地、联系电话,并由双方工作人员签名。
  5、违法车辆被拖离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在原地放置拖车告示牌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6、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开具《返还车辆凭证》,及时发还机动车。《返还车辆凭证》须盖有城管执法部门的公章及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注明提车地点及联系电话,正联交当事人,存根由城管执法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违停执法文书的表述
  1、制作违停执法文书时,违停的行为表述为“机动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
  2、违停的时间要载明年、月、日、时、分,并按24小时制表述,文书上的违停时间应与照片上体现的时间一致。
  3、违停地点的表述要做到清楚、准确、具体,并与照片上体现的地点一致。违停地点表述中需要使用方位词的,应当使用东、西、南、北或者东北、西北、东南、西南等不会产生歧义的方位词。
  4、违停地点周边有门牌号的,采用“路名+门牌号”的方式表述,如“人民西路1号”;违停地点有单位、商店、住宅楼、公交站等参照物或者在参照物附近的,采用“路名+参照物名称”或者“路名+参照物名称+方位词”的方式表述,如“人民西路温富大厦”或者“人民西路温富大厦北侧”。
  5、违停地点在交叉路口的,采用“交叉路口名称+方位词”的方式表述,如“人民西路与信河街交叉口西北转角”。

第三章内部操作规定
  第十五条违停执法文书的管理使用
  1、中队领用违停执法文书数量由法制科进行核定,并严格按照核定数进行发放。
  2、违停执法文书换领采取一换一方式,中队将用完的文书以“本”为单位将存根联交回法制科换领新的违停文书,法制科做好有关登记工作。
  3、违停执法文书由区局统一编号印制,中队对领取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已使用的违停执法文书应当保留完整存根。
  4、对现场教育劝改案件已开具告知书的,须留下当事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收回原单,与存根一同备档保存,同时摄下行驶证或《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原单照片。
  第十六条权限规范和时效要求
  案件办理使用阳光系统,办案全程实行网上流转。区局对违停案件录入、修改、销案等权限进行规范,各中队需指定违停处理工作人员网上操作。未经区局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修改、变动处理权限。各级权限操作人员不得将各自的权限提供他人使用。
  对已经开具《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的违停案件要做到48小时内100%上网。案件信息录入有误,需要修改的,录入人员必须在录入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七条  完善窗口服务,方便当事人接受处理
  各中队均需设置违停处理窗口,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增设城管执法处理窗口,提供车辆违停案件的处理。同时,联系相关银行在“窗口”同时设置人行道违法停车罚款代缴点,方便群众接受处理。
  1、鹿城区范围内的人行道违停处理实行全区联网处理模式,当事人可选择就近任一窗口处理。
  2、各办理窗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机动车人行道违章停放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示牌》。
  3、违停案件处理纳入各执法中队(含机动一中队)案件处理程序,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为当事人提供处理服务。
  4、驻交管部门、车管所处理窗口,安排好工作人员,服务时间与交警、车管所保持一致,以满足当事人的处理需求。
  第十八条办案程序要求
  1、城管执法人员处理车辆违停案件时,应当首先依据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核对违停的时间、地点、车号等基本事实。
  2、基本事实核对无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当事人口头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城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做好相应的解释教育工作。
  4、城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后,当事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经执法人员解释教育后化解异议的,方可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5、城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后,当事人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解释教育无效,执法队员应当现场记录停车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两方面内容,重点记录争议的焦点问题,并报局法制科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现场劝改案件处理
  1、现场劝改案件100%上网,除正常的违停信息和取证照片外,必须上传车辆行驶证或《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原单照片。
  2、进入“现场劝改”通道的违停车辆信息,必须一次性完整录入,录入后只能查询不能修改,案件直接形成结案状态;因录入差错的,以作废案件计。
  3、现场劝改的案件录入时,应详细注明违停信息和车信息,便于查验核实。
  第二十条已上网案件的教育处理
  对已经上网的违停案件,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且教育放行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经区局审定后,可以作教育处理。
  1、教育处理权限全局统一归口,由局监督科落实负责实行登记、审核和报批,由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消号。
  2、上级部门要求我局进行教育处理的案件,由局监督科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审核和报批,按规定处理。
  3、各中队要求教育处理的案件,每周二填写《违停案件异常申请表》(必须有中队公章和负责人签名)并附《违法停车告知书》原件或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后报局监督科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报指挥中心统一销号(但该项情况列入目标考核扣分事项)。
  4、未处理次数累计大于等于5次的或一年内违法记录累计达7次的违停车辆,不适用教育放行,中队在教育案件上报时要剔除这类案件。
  5、因违停造成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停行为被查处时,有打骂、威胁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不能做教育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停案件的作废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违停案件,应当作废处理:
  1、照片显示驾驶人员在车内,但没有证据证明驾驶人员拒绝驶离的;
  2、《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上填写的车牌号、车型、地址、时间与照片显示或者与网上登记记录不符的;
  3、同一人行道违停行为被发出多张《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的,以最初发出的《人行道违法停车通知书》为准;
  4、临时车牌号的违停车辆,当事人一个月内未来处理的。
  5、违停案件录入24小时后,录入信息与登记记录不符的,以作废案件计,但案件的此次修改将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中做扣分处理。
  5、作废案件每周二统一上报局法制科,并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法制科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违停案件的撤销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的违停案件,经核实后应当给予撤销(案件撤销统一走教育处理通道):
  1、工程救险车等其他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车辆过户前发生的;
  4、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5、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6、法院拍卖车辆的前车主发生的。

第四章违停管理工作考核规定
  第二十三条由区局执法监督科、法制科、指挥中心分项对各中队实施考核,考核对象为机动一中队、辖区各中队。
  对人行道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管理要严格按照我局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出现管理不到位、上网不及时、接指挥中心指派投诉处理不及时、案件办理差错等情况的按照停车管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考核成绩并入区局目标管理考核总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