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33/2012-3671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 2012-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鹿委发〔2010〕83号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发〔2009〕106号)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平安鹿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对待、加强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整合政府、社会、群团、企业等方面的力量,积极探索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效途径,强化服务管理措施,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使流动人口在各个方面更好地融入本地建设和生活,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实行亲情化服务,充分体现对流动人口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统筹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3、属地管理。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对象,推行“以证管人、以业管人、以房管人”的服务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4、分类指导。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既要全面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又要实行分类指导,确定政策适用范围、服务内容和优惠标准。
  (三)总体目标。通过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社会保障、优化服务、规范管理、组织队伍五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水平,不断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区逐步形成“流动有序、和睦相处,共创繁荣、共保平安”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局面,努力实现“平等、共建、共享”的目标。
  二、改善流动人口服务保障体系
  (四)加强劳动就业服务。出台流动人口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求职登记、就业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提高流动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和支持用人单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经费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181号)文件执行。
  (五)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流动人口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严格落实有关社会保障政策,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条件和职能,建立对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工作机制,鼓励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开展助学、助医等帮扶救助和献爱心活动。
  (六)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在务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安心公寓”与公租房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在厂房建设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条件还不成熟的企业,要统一承租合法出租房屋解决员工居住问题。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公租房建设领域,鼓励村(居)二、三产留地用于建设公租房,不断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
  (七)加强医疗和计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将其服务覆盖面扩大到辖区所有居住人员,为流动人口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流动人口子女预防接种和孕产妇围产期保健管理纳入全区预防保健管理范围。落实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实行与本地居民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切实做好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八)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依法保障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相关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鹿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加大对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师资培训力度,提高办学质量。
  (九)完善维权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流动人口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援助。强化工会的维权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充分发挥各级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切实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丰富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纳入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流动人口精神文化生活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文艺体育技能培训,培养一批能够为流动人口服务的文艺体育骨干。图书馆、文化馆、文化中心以及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场所等,要进一步对社会免费开放,使流动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文化产品。各级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借助社区、企业等文化平台,积极组织科技、文化、卫生、法律下社区、下乡村、下园区、下工地活动,开展适合各文化层次流动人口生活特点和精神需求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推动用工单位文化建设,建立职工活动室、篮球场、阅览室等基本文化设施,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流动人口在工余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为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提供精神食粮。
  (十一)依法保障民主政治权利。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吸引优秀流动人口加入党组织,参加人大、政协活动,依法组织流动人口参加工会,保障其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将符合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劳模先进等评选范围。
  三、实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居住信息登记。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深化“以证管人”制度,以流动人口在我区工作时间长短、技术技能等具体情况和基本条件为依据,全面实行临时居住证、居住证分类登记服务管理,并逐步建立IC卡居住证制度。
  (十三)临时居住证。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我区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领《临时居住证》。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
  1、劳动就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社会保险。享有与本地职工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或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医疗卫生。免费获得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服务;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在全区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服务;对患有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根据政策可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4、子女入学。符合浙政发〔2008〕69号文件规定的流动人口子女由本地学区结合公办学校网点布局统筹安排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全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统一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5、计生服务。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可以享受计生“四免费”服务,即:免费提供查孕查环检查、免费领取避孕药具、免费接受宣传咨询服务、免费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对符合计生条件的可在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
  6、维权服务。可以享受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涉及劳资纠纷等特殊案件的流动人口当事人可申请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7、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
  8、按规定持有效期内居住证件向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申领当地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十四)居住证。流动人口持有《临时居住证》(首次申领为暂住征)3年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已申领的暂住证视为临时居住证),可以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人员,除可享受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技能培训。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计划生育。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3、住房公积金。已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鹿城区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符合市、区政府文件规定的,可优先入住安心公寓、公租房。
  5、户口迁移。持《浙江省居住证》的,并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落实非农户口。
  6、先进评选。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流动人口等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四、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乡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
  1、区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
  2、各街道、乡镇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和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相应设立的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合署办公。没有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
  3、各社区、村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站长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站长3名分别由社区、村治保主任、计生服务员和公安派出所辖区民警担任,负责本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企业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室或联络员,其中流动人口在100人以上或集中居住在50人以上的设立服务管理室,其他有流动人口的企业应确定一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或联络员,负责处理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日常工作。
  (十六)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要建立部门间经常联系协调制度,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全区上下整体联动,形成合力。有条件的街道、乡镇要积极设立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大厅;其它街道、乡镇应依托综治工作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尽力为流动人口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聘用流动人口的企业是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服务管理责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出租房房东要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办理住房租赁登记手续,督促流动人口租住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婚育证明、申领居住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七)提升管理水平。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纳入当地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和消防责任倒查追究制。对旅馆、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要落实治安、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等承包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要加强对各类中介组织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对职业中介、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进行整顿和监督,建立中介活动备案制度,防止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中介行业逃避管理和打击。公安机关要依托情报信息研判,加强对高危流动人口的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作案人员、在逃人员和其它违法犯罪人员。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进一步发扬协作配合的优良传统,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协查和通报制度,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违法犯罪的统一行动,携手打击少数流动人口跨区域犯罪,促进平安鹿城建设。
  (十八)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协管员的招(解)聘、培训、调配、督查、服装装备管理。协管员的日常管理、考核、使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超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的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安排其工作。
  (十九)建立三级信息平台。遵循“数据是基础,统一是前提,整合是要点,互动是重点,考核是保障”的原则,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流动人口信息中心(站)互联网等三级信息管理平台。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并有条件的社区、村和企业逐步设立流动人口信息直报点,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登记办法,要整合人口计生、劳动、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需求,及时、全面、准确采集信息,互通情况,动态跟踪,及时掌握人口流入、流出情况,实现“一次采集,一次录入,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十)落实经费保障。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保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管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结合流动人口登记在册数、工作需要和上级的有关配备标准,对配备人数和区级财政补助经费进行调整,并逐步提高。对协管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并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十一)加强督查考核。要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制定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区各街道、乡镇进行考核,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对各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采取集中统一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量化考核与测评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对考核结果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树立流动人口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先进经验,积极倡导关心、尊重、帮助流动人口的社会风尚,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知识、科学知识、社会公德、文明礼仪、风土人情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流动人口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重要贡献,宣传流动人口中的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流动人口与本地 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融洽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员会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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