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9/2012-15648 | ||
组配分类 | 土地征收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12-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鹿公〔2012〕第41号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宁波市等5市2012年度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 [2012]519号),省人民政府2012年11月6日以浙土字A[2012]-0386号批准温州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鹿城区一),同意征收鹿城区七都街道板桥村土地2.6205亩,其中水田1.6215亩,园地0.999亩,具体为第4、5号区块。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温政发[2005]63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水田 2万元/亩,一类区片果园 2万元/亩 计:5.241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水田 4万元/亩,一类区片果园 4万元/亩 计:10.482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 0.08万元/亩,果园 0.845万元/亩 计:0.9739万元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按土地补偿费的10%计算 计:0.5241万元 五、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17.2210万元。 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贰仟贰佰壹拾零元整) 六、核给板桥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157.23平方米。 七、给予就地“农转非”2名。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名。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地址:鹿城区过境公路鹿城国土大楼联系电话:88611808、88611799)。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征地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公告发布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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