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2-01021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2-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2〕292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12-0022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12-0022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进一步完善《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特增加以下条款:

第一条  “村房两改”项目属于政府行为,实施单位应按程序向地税部门申请领取安置房不动产销售发票。

第二条  “村房两改”范围内,“四份表”是村民用地合法性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合法有效性由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负责认定。

第三条  未经登记房屋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双罚处理,已缴纳罚没款,并已作价购回,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可按处罚文件或购回通知书记载的建筑面积1:1等面积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置换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四条  “村房两改”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已领取个人建房原拆原建(加层)审批表(1998年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使用证(国土)、临时房屋证书、个人建房批准书(房管)、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临时工程许可证(规划)等其中一种证件,但未缴纳市政配套等规费,在规定时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可根据记载的建筑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给予增购,增购部分不计临时安置费。

第五条  “村房两改”范围内的住户已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原廉租房由房管部门予以收回,住户根据其住房条件及经济状况,可申请住房保障。住户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实施单位应在改造范围内予以解决。

第六条  户籍所在地不属“村房两改”范围,但属于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户,其房屋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实施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的,可在鹿城区“村房两改”范围内予以解决。

第七条  土地使用证登记为父母,父母为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现房屋已分户或变更为子女,其子女为本村常住农业户口,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及腾空房屋的,可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共有产权按份分开后的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包括60平方米),共有产权人须经公证处公证无异议后,可按份分别签订协议,但只能一户享受套型差和户增购的优惠政策。共有产权证登记为夫妻,不可按份分别签订协议。

第九条  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在选择人均置换形式时,可享受增加一个人数优惠政策,但夫妻双方已去世的,该优惠政策可由子女继承。

第十条  户籍内有1人以上(含)认定为常住农业户口的,可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作为《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条款。本补充规定由区住建局村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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