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2-0102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2〕292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2-0022 | 下载阅读版本 |
统一编号:CLCD01-2012-0022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二) 为进一步完善《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特增加以下条款: 第一条 “村房两改”项目属于政府行为,实施单位应按程序向地税部门申请领取安置房不动产销售发票。 第二条 “村房两改”范围内,“四份表”是村民用地合法性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合法有效性由国土资源局鹿城分局负责认定。 第三条 未经登记房屋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双罚处理,已缴纳罚没款,并已作价购回,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可按处罚文件或购回通知书记载的建筑面积1:1等面积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置换价格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四条 “村房两改”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已领取个人建房原拆原建(加层)审批表(1998年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使用证(国土)、临时房屋证书、个人建房批准书(房管)、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临时工程许可证(规划)等其中一种证件,但未缴纳市政配套等规费,在规定时限内签约并腾空的,可根据记载的建筑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给予增购,增购部分不计临时安置费。 第五条 “村房两改”范围内的住户已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原廉租房由房管部门予以收回,住户根据其住房条件及经济状况,可申请住房保障。住户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实施单位应在改造范围内予以解决。 第六条 户籍所在地不属“村房两改”范围,但属于鹿城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户,其房屋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当事人可向实施单位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的,可在鹿城区“村房两改”范围内予以解决。 第七条 土地使用证登记为父母,父母为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现房屋已分户或变更为子女,其子女为本村常住农业户口,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及腾空房屋的,可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 共有产权按份分开后的安置套内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包括60平方米),共有产权人须经公证处公证无异议后,可按份分别签订协议,但只能一户享受套型差和户增购的优惠政策。共有产权证登记为夫妻,不可按份分别签订协议。 第九条 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在选择人均置换形式时,可享受增加一个人数优惠政策,但夫妻双方已去世的,该优惠政策可由子女继承。 第十条 户籍内有1人以上(含)认定为常住农业户口的,可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作为《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条款。本补充规定由区住建局村房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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