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8/2012-3675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12-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鹿城区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开展打击查处“两非”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12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希规范落实,认真执行。 一、加强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2005〕58号文件规定:民营医疗机构不能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定点机构。我市确定定点引产机构(妊娠十四周以上)为:温州医学院附属一医、附属二医、温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6家机构。 2、各引产机构一律实行凭证引产,妊娠14周以上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需出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应证明。未取得相应证明的,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医学需要的引产者,经许可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产前诊断报告》或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后,开具医学诊断结果证明;对未到法定婚龄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由监护人签字陪护。 3各引产机构在引产前要认真查验受术者的相关证明,实行实名登记制,建立施行终止妊娠报告制度,定期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通报给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街道、镇计生工作机构。 4、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科、产房等相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警示标志。 二、加强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诊断、染色体检测技术操作人员要依法取得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范和职业纪律。 2、超声和染色体检测设备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3、对怀疑胎儿可能为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通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4、凡违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6、对妊娠妇女进行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准确、真实地做好记录、签名并妥善保存。 7、依法开展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医务人员必须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要求。 三、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卡前列甲酯栓以及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3、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依法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药物除外。任何单位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代购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严格遵医嘱发药,并建立处方档案。 5、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账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7、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应当为妊娠14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发(取)药时间、使用量、主医师、药剂师及有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内容。 四、严肃法纪,强化责任追究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在职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胎儿性别引产手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依法追究有关机构、人员的责任。
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鹿城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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