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2-0099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12〕36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12-0006 |
统一编号:CLCD00-2012-0006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区各地涉及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部分应征入伍退役士兵要求户口“非转农”的呼声比较强烈,解决该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切实维护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1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部分应征入伍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非转农”手续。 一、办理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籍为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1.1995年及以后毕业(结业、肄业,下同),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成人教育,下同)毕业生(包括已落实户口与手持迁移证未落实户口),不包括曾经被上述单位录用后开除、辞退、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时迁出户口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指直接由我区农业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 3.现居住生活在本区。 4.经原户口迁出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户口、未就业并同意迁入该村落户为农业户口。 与符合条件的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但户口性质不变;与符合条件的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对已婚嫁至鹿城区其他街道(镇)的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经原户口迁出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原村迁出户口且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由现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可办理户口“非转农”。 (二)1998年及以后应征入伍的因各种原因(含“农转非”未满一年应征入伍的,赴西藏等高原服役而办理“农转非”的)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正式录用的退役士兵,不包括曾经被上述单位录用后开除、辞退、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退役士兵,参照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查,并在落户地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七日以上)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派出所凭区公安分局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予以落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证明,由鹿城区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退伍后未安置证明,由鹿城区民政部门出具;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温州市计划生育状况证明书》由落户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 三、办理时效和材料要求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六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申请人需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部分退役士兵户口“非转农”申请报告》(见附件1); 2.《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部分退役士兵户口“非转农”审批表》(见附件2);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附复印件)或未落实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附复印件);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附复印件); 5.申请人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附复印件); 6.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时原户口迁出证明(或原迁出户口时迁移证存根); 7.鹿城区人事部门出具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就业证明(以人事档案代理为依据)或鹿城区民政部门出具应征入伍退伍后未被安置证明(见附件3); 8.原户口迁出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户口、未统一分配就业、有居住生活在该村,并同意迁入该村落户为农业户口的证明(见附件4); 9.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落户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温州市计划生育状况证明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权益保障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行规定外,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村民享有同等村民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街道(镇)、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平稳有序。 (二)加强部门协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教育部门要摸清底数,并做好对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学生的政策宣传。人事部门要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情况认定。民政、农业部门要分别做好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接收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其权益保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 (三)规范审批办理。要公布政策内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落户等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各类弄虚作假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附件:1.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部分退役士兵户口“非转农”申请报告 2.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部分退役士兵户口“非转农”审批表 3.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部分退役士兵“非转农”未就业证明 4.村委会公示证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部分退役士兵户口“非转农”申请报告 派出所: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手机号码 ,住宅电话 ,户籍登记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入学(入伍)日期 ,毕业(退伍)日期 ,随迁人员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理由: 申请人 (签名、捺印) 附件2 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部分退役士兵户口“非转农”审批表
附件3 鹿城区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部分退役士兵“非转农”未就业证明
附件4 公 示 证 明 兹有本村村民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于 年 月考入(学校名称) ,并将农业户口迁出本村,迁入登记在就读学校,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根据其本人申请,依照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若干问题的通知》(温鹿政发〔2012〕36号)文件规定,该人符合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条件,本村民委员会已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张榜公示 天,村民无异议。同意该人按未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政策迁入我村落实为农业户口。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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