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2-00995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2-04-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12-0001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实施办法


统一编号:CLCD00-2012-0001

第29号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区长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时,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并提出明确意见的,区征收办应当组织听证会。

被征收人的不同意见,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第五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区征收办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名称、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须知事项。

第六条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听证公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申请参加听证。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自行推举1至10名代表参加听证。无法推选代表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广泛性原则,确定参加听证代表1至10名。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参加听证。

听证会应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公众代表参加听证,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参与旁听。

第八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参与听证各方的意见,切实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1至3名,书记员1至2名。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征收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条 区征收办应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书面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申请听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如不能亲自参加听证,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举行听证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听证会开始前,由主持人核实听证相关人员或代理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员、书记员,宣布听证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被征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或其代理人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外的听证参加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询问,并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并陈述理由;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 听证会情况由书记员记录。书记员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把听证笔录交由参加听证的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听证结果当场作出的,当场宣布;不能当场作出的,听证员应根据听证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听证结论,并提交区征收办。

区征收办应根据听证结论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提交区人民政府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听证或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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