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2-0099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0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12〕39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0-2012-0007 |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8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方向 民办教育是我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围绕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使民办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民办教育事业逐步壮大,已成为我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亮点。 面对新一轮的改革发展,全区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大力发展、系统改革、同等待遇的原则,在财政扶持、产权明晰、财产管理、政策优惠、融资投资、队伍建设、法人治理等方面形成区分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要通过综合改革试点,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力度,健全教育公共政策,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深化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一)实施分类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一般不予更改。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加大教育引资力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民办学校委托公办名校管理的委托管理办学模式,明确出资者、管理者权利义务,建立互赢互利的长效合作机制。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委托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办学,引入民营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 (三)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区民办教育协会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学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探索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探索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将学校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学费收费权和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 探索教育信托投资,支持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区政府将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三、加大扶持,健全教育公共政策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区政府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于每年8月份前落实到位)用于全区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年检优秀的奖励,全区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的奖励和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的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贷款贴息的补助以及中职学校毕业生培养的奖励等。专项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奖励办法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二)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从2011学年起,按我区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以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足额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以及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和相应会计制度为前置条件,分三批一步到位,即由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核定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区财政按我区上年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比例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比例为20%至30%。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每所学校享受五年。税务部门按期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对我区4所首批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推进学校(以下简称“首批推进学校”)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操作流程。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机构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税务部门征缴后按规定给予返还。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区投资办学的,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区级财政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 (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民办学校布局,要按照“1650”城镇体系框架和村级组织“转并联”后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做好衔接。规划鹿城分局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优先规划民办学校。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以保障民办教育用地需求。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分类改革后,其土地作为国有资本保留,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按国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处理,出让金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五)落实收费自主权。根据法人属性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鹿城区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别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鹿城区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享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四、加强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教师资格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切入点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事业编制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民办学校可为教师建立集体户口,民办学校教师可申请加入本单位的集体户籍,公安机关应予支持。 (二)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参照鹿城区公办学校事业编制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非事业编制工资指导线(最低标准)。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要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完善基础工资档案,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4所首批推进学校要按照鹿城区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经费,用于教师培训。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督促检查。 (三)加大师资扶持力度。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事业编制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同时享受民办学校的应有待遇,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经组织委派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事业编制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保持不变,工资由民办学校负责,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要在每年5月份落实派遣支教的骨干教师人选。区人力社保局协助完成首批推进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和档案建档工作,并在2012年10月份前完成全部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及档案建档工作。 (四)健全教师流动机制。坚持有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原则,完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流通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转入鹿城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教育分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职称评审、计发退休生活待遇的依据,退休时参照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对合同期满未续聘、本人愿意重新回到区内公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选聘;跨区域流动的,需经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参照公办教师流动程序办理,迁转社会保险。 实行人事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公办学校的招聘考核,一经录用,工龄、教龄予以连续计算。通过3年的努力,使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在实施健全的资格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自由流通。 (五)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区教育局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准入关,凡新进教师队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取得后才能参加人事代理。 (六)推行教师人事代理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作为其参加职称评审、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的前提。鹿城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教育分中心具体负责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区级财政专项拨款,并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 (七)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区教育局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民办学校要按照当年生均公用经费的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经费,用于培训教师和校长。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务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要特别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要按人均3600元的标准在三年内完成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学前教育整体质量,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和民办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 区教育局负责开展民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并在2012年12月份完成年度培训任务;2012年5月份启动民办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要在2012年6月份制定并启动规范的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 五、突出重点,规范学校财务管理 (一)明晰学校产权属性。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教育局要协调确定好统一的清算原则和标准,委托我区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启动4所首批推进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在2012年10月份前完成其资产过户和出资及累计资产的核算工作。资产过户费用依据相关政策免收。 (二)依法加强财产管理。按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同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民办事业单位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要健全民办学校风险应对机制,建立风险基金,凡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区教育局要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之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三)建立合理回报制度。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区教育局要在2012年11月底前,做好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首批推进学校报呈的合理回报报告的审核工作。 六、转变观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一)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转变政府对教育公共品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促进公办教育开放办学。以改革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政府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权限和职责,强化政府依法宏观管理的责任,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具体管理为行业管理。 (二)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公办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赋予其作为独立法人所拥有的内部运行管理自主权,切实提高公办学校竞争力。健全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健全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加强学校办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三)民办学校要加强董事会或理事会建设,其成员要由出资方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及社会人士代表等参与组成。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有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董事参与。全面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教师招聘、课程管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七、加强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为加强对我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民办教育工作实际和综合改革的任务,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确保综合改革试点取得全面成功。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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