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2-00995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2-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12〕45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0-2012-0009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0-2012-0009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指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

(一)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三)生育两个女儿并落实绝育措施的;

(四)现无子女且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认定为事实收养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单亲未婚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可以选择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申请参加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

(一)具有鹿城区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

(二)参保人申请补助当年,男性年龄应为45周岁,女性年龄应为40周岁;

(三)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参保人在符合获得财政补助条件的年龄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到规定年龄时申请财政补助的,可予以补助,到规定年龄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参保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不予以补助。

第四条  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第五条  符合享受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当年2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签订《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夫妻一方提出申请的,需经配偶同意。

第六条  参保人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保对象的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生育证(收养证);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两女户家庭需提供落实绝育措施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一)评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养老保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核定,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街道、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三)确认。区人口计生局对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参保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核。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符合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户或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通知单》。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每人每年的保险缴费标准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

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参保对象参保年限应满15年,到达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方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九条  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与参保对象按下列情况共同负担:

(一)夫妻双方共同参保,区财政补助50%,参保对象个人负担50%;

(二)夫妻一方参保,区财政补助80%,参保对象个人负担20%。

对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范围的参保对象,其个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补助。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按月缴纳,财政按年一次性补助”的要求,按下列程序缴纳报销:

(一)每年8月底前,区人口计生局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名单送交区财政局;

(二)10月底前参保人员到区人力社保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代扣代缴手续;

(三)12月底区财政局核拨财政补助部分经费至区人口计生局,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将经费分配至各街镇;

(四)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凭上一年保险缴费单在下一年的5月份到户口所在街镇报销其财政补助金额。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区人力社保局通知其限期缴纳,参保对象仍未缴清个人负担部分的,视为自行放弃,从下一年起,不再将其列入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其参保之日起建立,社会保障号为其身份证号。

参保对象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不间断计息。

参保对象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缴未领取或部分未领取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参保期间,参保对象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鹿城区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协议书》约定的,停止财政补助,须向区财政局一次性退还已报销的财政补助金额,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参保对象在缴费期间,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不再生育或再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两女户家庭女儿意外死亡,其不再生育或现存一个女儿或现存两个女儿的,可继续参保。

第十四条  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区财政局和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资金筹措,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参保管理、待遇发放,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鹿城区农村独女户及两女户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温鹿政发〔2011〕35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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