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2-0099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0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2〕125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2-0007 |
统一编号:CLCD01-2012-0007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关于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村级医疗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1650”城乡统筹整体部署及乡镇“撤扩并”、村级“转并联”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现就加快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任务 科学地调整和配置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加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建设,完善“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机制。形成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医疗服务点为补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十二五”规划期间,我区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8所,村卫生室32所,医疗服务点34个。 2012年,建设15个农村新社区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中双屿街道鞋都社区、藤桥镇南雅社区、藤桥镇驿头社区创建市级示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2012年创建藤桥镇上戍、双屿街道鞋都三期、五马街道江滨3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任务完成率达95%以上,2013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对现有98家村卫生室进行整改规范,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村卫生室,要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实行基本型一体化管理。新建11个边远地区医疗服务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稳妥处理原则。结合我区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散、规模小、配置低,村卫生室民营或个体经营等特点,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扎实稳妥有序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整合,确保平稳过渡。 (二)坚持医改方向,实现公平可及原则。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要求,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三)坚持政府主导,体现公益性原则。以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依据医改政策的规定,构建政府发展卫生事业的政策制度安排,打破制约卫生发展的政策障碍,理顺现行的医药卫生管理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 (四)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加快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目标。 三、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一)合理调整设置规划 根据乡镇、街道“撤扩并”及村级“转并联”的实际,对我区现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进行适当调整。按照每个街道、镇或每3-10万人口,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社区居民出行20分钟可享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若干个社区或每1-2万人口,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规划设置1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行政村,不再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对地处边缘、交通偏远、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或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可设立医疗服务点。对常住人口小于100人的偏远行政村,可采用“开通咨询热线,落实责任医生”的方法,推行驻村医生制度,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服务全覆盖”。 (二)明确举办主体与职责 积极推行“乡镇和卫生牵头、村里出地、财政补助”的办法,以及充分利用村居公共用房等多种形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街道、镇主要负责协调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等建设任务的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准入和行业管理,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实行一体化管理。 政府重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农村新社区和边远村卫生室建设,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其它村卫生室建设,采取多元化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村卫生室建设,新建的村卫生室原则上由村委会集体投资举办,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 (三)整改规范现有村卫生室 充分利用现有村卫生室资源,采取“规范一批,整顿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整改规范现有村卫生室。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如设置合理、功能完善、建设达标,实行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予以保留,享受相应的政府财政补助政策;以提供医疗为主,基本上没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不愿意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其法人或承办人具备个体行医条件和资格,而且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可转型申办诊所;一个行政村设有多个村卫生室或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的村卫生室,由街道、镇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重新规划设置,并对原村卫生室承办人进行整合、分流;村卫生室设置在行政村区域范围以外的,或不具备开设基本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注销。 (四)加大补助力度 1.建设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建设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二次装修建设经费,分别按照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定额标准执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业务用房,租金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医疗服务点用房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免费提供;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给予3万元基本建设补助。 2.运行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纳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统筹预算,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每年每所8万元、村卫生室按照每年每室5万元、医疗服务点按照每年每个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在实行一体化管理,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经年度考核合格,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经费补偿主要形成和途径:一是区财政按照每个卫生室平均每年5万元的定额标准安排运行经费,具体补助金额由区卫生局根据区域、考核结果统筹安排管理。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按实际服务对象人均50%标准给予项目补助。三是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新农合、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给予补偿。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补助。 3.调整基层诊疗收费模式。按照补充合理成本,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加快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普通挂号费、普通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每诊疗人次1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点为每诊疗人次5元。一般诊疗费项目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其中新农合基金付费比例不得低于70%,城镇居民医保按甲类医疗服务项目报销,为确保患者实际费用负担不增加,一般诊疗费与医保报销政策应同步调整,区卫生、物价、人力社保和财政等部门要在6月底前制定相关意见并实施(调整基层诊疗收费模式规定,如与市政府文件规定不相符,以市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五)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延伸至全部村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我区农村新社区卫生室2012年6月30日前,对原采购的其他药物原则上不再使用,临床确需使用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继续使用至2012年10月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不再执行《浙江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2006年)》。 在浙江省确定的统一目录框架内,统一在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执行省招标采购价格、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基本药物监管平台。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的药物,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储存、分发药品和管理。 (六)完善绩效工资制度 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按照核定的编制数、服务工作量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建立和完善激励性的收入分配机制,增强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的灵活性。奖励性绩效工资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建立按岗定酬、按绩取酬的分配激励机制,对单位职工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对经济效益较好,年度考核排名靠前或先进,人员编制未按省编委办最低标准核定到位,而且工作人员超负荷运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可考虑在核定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结余的一定比例予以增加作为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途径,关系到医改全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尤其重要,必须高度重视。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区属各相关部门、街道、镇要切实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特别是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点的建设,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规定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区政府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纳入街道、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工作推进缓慢的予以批评。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加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投入,区财政局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补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区属各相关部门、街道、镇要注重宣传引导,抓紧开展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有针对性地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工作进展,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附件:1.2011-2015年鹿城区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表 2.鹿城区农村新社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方案 附件1 2011-2015年鹿城区基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部分)
附件2 鹿城区农村新社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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