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2-00998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2-06-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2〕136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12-0008 下载阅读版本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12-0008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一)》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一)


为进一步完善《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特增加以下条款:

第一条  属于城中村(含旧片区)改造范围内的全体置换对象同意改造政策并签订改造意见书达到95%以上的,可优先上报区政府申请城中村(含旧片区)改造。

第二条  安置房设计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其中,高层与小高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60平方米,多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5平方米,最小套型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第三条  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换算的系数暂定高层、小高层为1.25,多层为1.1。

第四条  根据《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改造范围内在册常住农户,房屋基底具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可按第一种置换形式,即“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未办理土地登记及相关合法手续的,地上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按第三种置换形式,即“以合法房屋面积(包括未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物)1︰1等面积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置换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提高200元计价。

第六条  未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旧房补偿按照合法建筑标准执行。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旧房腾空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项目开工之日和项目建设周期内(建设周期按36个月计算)的临时安置费,按当年评定的市场租赁价计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周期自项目开工之日开始计算,超过建设周期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按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八条  在同一改造范围内,同一产权人(包括配偶)有多个产权房屋或未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物的原则上合并补偿与置换。

第九条  被置换人要求分套安置的,被置换住宅建筑面要达到120平方米以上,须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置换时只能有一套住宅享受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套型差,其价格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计价,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如果签订协议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十条  被置换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加上每户奖励增购面积后才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的,须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置换时只能有一套住宅享受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套型差,其价格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计价,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价,如果签订协议当年市场评估价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十一条  置换对象申请人均增购或户均增购的,在房源不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律异地置换。异地置换地点由区政府统一确定。

第十二条  置换对象选择异地置换的,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未登记房屋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物)可按一定系数换算可置换的合法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根据原安置地点的安置房与异地置换点的安置房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空翻部分及增购部分不享受该系数。置换价格按照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第十三条  置换对象选择人均或户均增购方式置换的,置换对象必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在规定缴纳预付增购房款期限内未如数缴纳的,视为放弃增购,并公示(公示要拍照留档,并报征收办备案)。

第十四条  置换对象选择户均奖励增购及选择房屋合法基底三倍或人均30—50平方米置换形式的,其空翻部分或增购部分均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第十五条  凡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的,且被置换的房屋系合法产权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符合安置的,在改造地块规划布局和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安置,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包括众用分摊面积)。置换对象在经营的原旧房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一律按20平方米计数;在经营的原旧房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含10平方米),一律按10平方米计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根据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同年限,按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的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分类优惠计价。选择商场摊位营业房安置的,原住宅建筑面积扣除营业房安置面积后,余下住宅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含20平方米)的,该部分住宅予以货币置换。置换对象如是唯一一套住宅的,且属于鹿城区户籍常住人口的,选择商场摊位营业房安置后,余下部份住宅可以结合人均面积异地置换。

第十六条  具有合法产权的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置换,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等额置换办公用房。具备三原迁建条件的工业用房,可按照企业三原迁建安置。

第十七条  在各街道规定的奖励“并列第一”(优惠奖励日,下同)时间内完成签约并腾空旧房的,可享受城中村改造(含旧片区改造)的各项优惠补助与奖励政策,奖励“并列第一”时间由各街道自行规定。

在奖励“并列第一”时间后签约并腾空的,不再享受包括提前腾空奖励、整村连片奖励、户均增购30—50平方米等优惠政策。

征收决定颁布后,在搬迁截止日前签约并腾空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二)在册常住户口中农户按人均30—50平方米、居民户按人均20—30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

(三)安置房合法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与旧房重置价结算差价;

(四)参与“并列第一”顺序予以摸文认购定位资格。

搬迁截止日后签约的,不再享受本区制定的各类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鹿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及旧片区改造。

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后,作为《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条款。本补充规定由区住建局村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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