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2-0099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2-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发〔2012〕59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0-2012-001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0-2012-0011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定(试行)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权、提速、提质、提效”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增强区政府统筹协调和自主决策能力,市政府将下放部分规划修改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乡规划修改权的通知》(温政发〔2012〕44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的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控规修改范围界定

1.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下列控规的修改权和审批权:区级投资项目(包括区级立项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区及以下的项目)、区级土地出让项目、农房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地块。

2.区政府决定上述项目是否启动控规修改,并直接以市政府名义审批修改后的控规成果。

二、控规修改的要求

1.控规修改一般是指对已经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控规的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

2.控规修改的基本要求

(1)公益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修改必须以专项规划为指导,如变更选址的须按规划落实新选点后进行,并同步进行规划修改;如取消的须结合专项规划进行专题论证。

(2)规划地块内分期实施的,先期实施地块应优先安排必须配置的公益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三、控规修改的责任单位分工

1.规划鹿城分局负责组织控规修改、公布等工作程序以及与相关区属部门的衔接协调。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规划鹿城分局上报的控规修改项目的协调、成果归档及批后报备工作。

3.申请单位负责控规修改委托设计具体事宜和编制经费的落实。

四、各阶段的工作要求

1.申请

控规修改隶属区级职能范围的,应由申请单位(政府部门)向规划鹿城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说明要求修改的规划名称、修改内容(包括调整的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地块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修改理由等。

2.必要性论证

(1)规划鹿城分局根据申请报告认为需进行修改必要性论证,应组织召开座谈会,并征求该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如因修改方案未形成,本阶段难以征求该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在方案专题论证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2)论证后如认为有必要开展控规修改的,规划鹿城分局将论证意见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规划鹿城分局按程序启动控规修改。对于论证后认为不具备必要性或不具备控规修改客观条件的,以书面意见回复申请单位,并明确理由。

(3)对于市、区政府文件及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规划领导批转的意见中已明确要求开展控规修改的,规划鹿城分局出具控规修改联系单,明确规划修改编制任务要求,申请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联系单要求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3.方案论证

(1)规划鹿城分局对规划编制单位报审的控规修改“中间成果”组织召开方案专题论证会。

(2)根据专题会议纪要修改后的方案,在鹿城公务网及温州市规划局网站公告30日,同时进行现场公告,网站公告和现场公告由规划鹿城分局落实。

(3)涉及多方利害关系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技术、政策难度较大需集体研究确定的控规修改项目,报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4.上报区政府审批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规划鹿城分局控规修改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成果”,并提供报批报结申请表、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对“报批成果”的书面意见,规划鹿城分局对“报批成果”审查后拟文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授权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规划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审批。

5.成果归档、备案、公布阶段

(1)区政府批准后,规划编制单位报送批复成果12份及电子版成果到规划鹿城分局进行成果验收。规划鹿城分局应及时进行汇总、内部归档,并纳入市规划局信息管理系统。

(2)区政府办公室应将批复后的控规修改成果归档及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备案,同时向市规划局报备。

(3)规划鹿城分局应将控规修改成果按规定在鹿城公务网和温州市规划网站上进行公布。

五、其它要求

1.控规修改成果内容要与控规成果内容相对应,分文本、图件修改内容和附件。控规修改名称要与控规名称相对应,文本、图件修改内容表达要明确,修改前后的图则等图件要对比表达。附件应有可行性分析论证方法、说明及基础资料等内容。

2.以规划修改联系单明确控规修改的编制要求。同时,控规修改工作程序中相关问题也以联系单反馈相关意见,联系单要加盖单位公章。

3.为确保控规修改的编制质量,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资质,若有重大调整的,必须不低于原控规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六、选址论证

区级投资建设的文教体卫等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确需选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符合专项规划的,按照专项规划执行;没有专项规划的,由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选址论证报告,经审查通过并经公告后报区政府审批。

附件:1.控规修改流程示意图

2.选址论证流程示意图


附件1

控规修改流程示意图


附件2

选址论证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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