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7/2012-36520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 |
生成日期 | 2012-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文〔2012〕46号 |
温鹿文〔2012〕46号签发人:季新扬 关于要求撤销温州市歌舞团的请示 鹿城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歌舞团成立于1978年,1995年由温州市划归鹿城区管理,属于差额拨款的准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原是浙江省四大国办歌舞艺术表演团体之一,虽然也曾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艺术人才,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区乃至全市的文化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近年来经济不景气,演出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强烈的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我市演出市场一直在不断萎缩。2011年温州市歌舞团全年商业演出场次不到80场,收入仅215万,有时连人员工资都难以正常发放,更无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另外,演员舞台艺术生命短暂,其中以歌舞演员尤为突出,一旦到了婚孕的年龄就基本不再登台演出,只能转岗。因此,温州市歌舞团人才队伍青黄不接现象较为突出,演出阵容长期无法稳定,艺术创作和演出受到极大影响,发展严重受阻。目前处境困难,举步维艰,基本处于半停业状态。 所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中央及省、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精神,从我区的具体实际出发,现要求撤销温州市歌舞团。 温州市歌舞团撤销后,建议将在编人员分流安置到区文化馆、区图书馆、街道(镇)文化站等事业单位,以加强我区群众文化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上述请示妥否,请批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蒋爱华, 电话:13676775567) 主题词:机构 温州市歌舞团撤销 请示 温州市鹿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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