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2-3619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2-08-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2〕126号 | ||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 “1+X”相关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亩产论英雄”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2012破难攻坚大行动的实施意见》(鹿委〔2012〕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争取全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费增长10%以上,现结合鹿城实际,制订“亩产论英雄”考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健全“导向、约束、评判、奖罚”等考评、倒逼机制,实行工业企业效益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挖潜增效,推动工业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与节能减排,着力破解土地、能源、环境等要素制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推动全区工业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规模化、集约化新型路子。 二、考评对象及认定 考评对象为鹿城辖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按照亩均税费进行排名。亩均税费是指某一时期内工业企业入库税费额与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之比。计算方法:亩均税费=实际入库税费额÷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占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土地面积,包括批准征用、租入的土地。当年新征土地,处于建设周期内,未投入生产经营的土地,可不纳入企业用地面积。具体资料来源:工业企业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街镇负责提供;入库税费由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产值、工业企业数、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用电量由鹿城供电分局提供。 三、考评结果公示 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一)公示时间:按季度、年度予以公示。 (二)公示内容:列入亩均税费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的亩均税收情况。 四、工作目标及措施 (一)帮扶亩均税费最低企业100家,各街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街镇(功能区)考绩办法的通知》(鹿委发〔2012〕29号)的要求,完成区下达帮扶亩均税费最低企业数目标任务,要成立“亩产论英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经济工作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一名联系人员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完成情况报送到区经信局。 (二)建立全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产值、入库税费、用地面积、用地租赁面积、用电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的亩均税费为标准,每季度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对企业实施分类滚动管理,分级进行帮扶与指导。以全区企业的亩均税费(2011年约为10万元)为基数,分别以此基数的一倍与一半划两条基准线,将企业划分成三类:第一类为亩均税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优秀类企业,第二类为亩均税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且不超过20万元的提升类企业,第三类为亩均税费低于5万元的帮扶类企业。 (三)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和指导。对区亩均税费20强工业企业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亩均税费低于5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由“亩产论英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经信局局长为副组长,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鹿城供电分局为成员的“亩产论英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考评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促使企业走集约发展和科学发展之路。 (二)强化舆论引导。区“亩产论英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要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宣传“亩产论英雄”的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各级干部和企业主转变发展理念,将原先以“规模”、“增幅”论英雄转变为以“亩产效益”论英雄。通过宣传引导,使“亩产”观念深入人心,从而激发企业集约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内动力。 (三)强化指导服务。建立“亩产论英雄”考评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集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街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和督促本辖区工业企业节约用地、技改创新和拓展市场。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亩产论英雄”专项行动为抓手,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利用科学的导向机制、约束机制、评价机制,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六、本通知内容由“亩产论英雄”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和《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2〕75号)精神,结合鹿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互保联保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区金融风波的发生,与企业普遍存在互保、联保紧密相关。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解决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有效途径,是加强银企合作的重要通道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途径。 (二)加快重要途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我区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鼓励担保机构开展素质提升工作 积极开展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推动担保机构不断提升信用,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参加信用评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不高于评级费用的15%给予补助。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营业税减免优惠 按照《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协助完善基础条件,积极做好审核推荐工作,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支持二次抵押登记 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中涉及的房产土地等价值重大的资产,若一次抵押尚有余额的,有关部门应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五、成立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按照“政府出资、政策引导、有效监管、市场运作”原则,尽快成立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并按需增资扩股。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竞争,通过再担保与担保的联动与协作,为全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等服务,放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可参与成立小贷公司 允许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参与成立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支持小企业投资创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七、专项扶持资金安排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可按当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纳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所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给予一定的补助。 八、申报扶持资金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扶持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每年不同的经济情况和担保业的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奖励或补偿资金一律充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如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抽逃资本金,伪造凭证,骗取补偿资金或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除收回补偿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意见由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业投资(实业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为稳步推进鹿城区工业投资(实业投资),提升工业产能,促进工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围绕工业投资(实业投资)项目推进为主线,调动各涉工部门、各街镇和园区的力量,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着力在存量工业优化投资结构和增量工业提升投资质量等方向取得实质成效,持续保持投资规模适度增长,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推进全年工业投资(实业投资)总量目标完成。从3月至12月,利用10个月时间持续开展工业投资(实业投资)推进活动,确保全年完成10亿元工业投资(实业投资137亿元)。 (二)推进往年供地工业项目的开工建设。在3-4月份集中开展“工业项目开工建设推进月”活动,力争全区5个往年供地项目(见附件1)在11月底前全部开工。 (三)推进在建项目的竣工和已竣工项目的投产。全区今年计划竣工项目6个(见附件2),已竣工拟投产项目7个(见附件3)。对所有项目进行网格式管理,详细掌握并逐月逐项跟踪项目进度,力争计划竣工项目实现竣工一个投产一个,竣工拟投产项目力争年内实现产能。 (四)做好供地项目管理。梳理2012年可供工业用地,10月30日前进行招拍挂,为今后工业投资做好储备工作。 (五)做好技术改造工作。动员各街镇全面了解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和零土地厂房扩容情况,引导其登记备案,详细掌握项目进度,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力争存量工业增加工业投资。 三、工作内容 (一)分解落实全年工业性投资任务。3月中旬前,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全年任务分解到各街镇和园区,确保全年任务落实到位。 (二)统筹进度安排。4月20日前,各有关街镇和工业园区对照工业性投资任务,摸清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联系挂钩领导,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确保责任到人;要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做到细化、量化,确保按计划完成。各单位的挂钩领导和计划进度安排表于4月20日前报区经信局备案(联系电话:88030369)。 (三)突出工作重点。 1.对往年供地的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三通一平”、确定施工单位和落实资金等相关工作,属地单位要协助企业完成各阶段手续报批任务,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区审管办要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着力做好“并联审批”和项目审批代办工作,为工业项目开工手续审批开辟绿色通道。 2.对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做好工程施工节点的衔接,协调好现场施工条件,加快推进工程进度。计划竣工项目要由属地街镇和园区倒排工作进度,认真抓好各个验收环节工作,由区府办牵头,区经信局、区审管办和区住建局、消防鹿城分局提前介入,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在11月底完成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 3.对已竣工计划投产项目,属地街镇和园区要做好服务工作,紧盯项目进度,督促企业抓紧装修和设备调试,尽量争取早日投产。 4.对2012年可供工业用地,属地单位抓紧做好“三通一平”,为净地出让奠定基础。区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做好项目筛选,挑选优质企业竞投,争取在10月30日前按照土地招拍挂程序启动。 5.对登记备案的所有技改项目、零土地厂房扩容项目进行梳理,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汇报项目进度,抄报属地街镇、园区和区经信局,对列入区级重点的技改项目由区经信局、规划鹿城分局等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详细掌握每个项目进展情况和全年的投资安排。 (四)强化服务保障。各有关街镇、园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服务,为工业性投资(实业投资)推进活动提供坚强的保障。各有关街镇、园区和项目业主单位要做好本区域范围和有关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抓进场、抓进度、促投产。区发改、经信、统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农林水利、环保、公安、电业、安监、消防、审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完善“并联审批”,提供全程快速优质服务,做好工业项目的有关审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类实际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工业性投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政府的重要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全力开展工业性投资(实业投资)推进活动,助推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优化服务,破解难题。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化细化各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活动顺利完成。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活动的整体要求和行业管理职能,集中力量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相应的专项攻坚活动。各项目业主单位要科学管理、精心组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三)加强督查,营造氛围。进一步健全区工业性投资(实业投资)项目月通报制度,各有关街镇和园区要在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工业投资(实业投资)完成情况和工业项目建设进度表报区经信局,区统计局每月8日前将各街镇、园区的工业性投资情况反馈至区经信局,由区经信局进行通报,工业投资(实业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活动成果、典型经验、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榜样的作用。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阻碍项目建设的典型事件,及时予以曝光,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人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 附件:1.往年供地计划开工建设项目汇总表(5个) 2.2012年计划竣工项目(6个) 3.2012年计划投产项目(7个) 4.2012年各街镇(功能区)工业性投资(实业投资)分解表
附件1 往年供地计划开工建设项目汇总表(5个)
附件2 2012年计划竣工项目(6个)
附件3 2012年计划投产项目(7个)
附件4 2012年各街镇(功能区)工业投资(实业投资)分解表
鹿城区扶持现代商贸流通业与楼宇经济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区商贸流通业和楼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5号)、《温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7〕3号)、《温州市鹿城区楼宇经济发展规划(2008-2015年)》以及《鹿城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鹿城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和楼宇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商务局、区经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分别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前景好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楼宇招商管理单位;楼宇经济工作开展较好的街镇。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1.支持在商贸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商贸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传统商业和老字号品牌保护升级、改造,国内品牌创建与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引入及特色商业街区、示范社区商业建设; 2.支持引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3.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楼宇经济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1.用于支持楼宇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2.支持我区“星级楼宇”创建活动; 3.支持其他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已享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补助、奖励等。 (一)补助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二)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1.在鹿城注册登记且在鹿城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2.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3.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4.涉及大型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二)申请楼宇经济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1.鹿城辖区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2.楼宇招商管理单位; 3.楼宇综合服务中心; 4.有楼宇经济工作任务的街镇; 5.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应填报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业绩、纳税情况、职工人数、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的合法凭证;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申请楼宇经济专项资金应填报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务楼宇的基本情况,包括楼宇规模、入驻企业信息、税收情况及相关统计资料; (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流通业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标准。 1.对各类商业中心和经区政府命名的商业特色街的培育、氛围营造和设施改造,给予投资额最高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传统老字号品牌商业企业的保护性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国际一线品牌的经营主体(直销或代理),当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大型商场内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区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为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3.申请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商贸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补助的,根据投资额度,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锁经营企业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门店和总部要引入销售时点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订货系统等现代流通技术;物流配送企业前一年度配送销售总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 4.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二级、一级、特级酒家或酒店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全国性餐饮烹饪比赛获得团体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楼宇经济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1.凡新引进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全国500强企业总部、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当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每引进1家分别给予楼宇招商管理单位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积极开展星级商务楼宇评定活动,凡被评为“一星级”楼宇的,给予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被评为“二星级”楼宇的,给予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评为“三星级”楼宇的,给予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被评为“四星级”楼宇的,给予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40万元奖励;被评为“五星级”楼宇的,给予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星级楼宇评定办法参见《鹿城区星级商务楼宇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3.经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给予运作规范有序、人员责任到位、场地设施齐备的楼宇综合服务中心一次性5万元奖励。 4.鼓励更多的企业注册登记鹿城,积极调整辖区内楼宇入驻企业结构,楼宇内企业的入驻面积占楼宇总面积80%以上且鹿城区级企业税收占总税收70%以上(房地产企业税收除外,下同)的,给予街镇一次性5万元奖励。楼宇内企业的入驻面积占楼宇总面积90%以上且鹿城区级企业税收占总税收80%以上的,给予街镇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流通业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定在每年年初,由街镇组织辖区企业统一填报《鹿城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附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盖章),报送至区商务局。 (二)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建立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考查,审查有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情形,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根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扶持项目方案,根据项目方案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际投资额确定实际资助额度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联合发文下拨资金。 第十二条楼宇经济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每年年初,由各商务楼宇招商管理单位准备上一年度会计、统计及相关资料并填写鹿城区楼宇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向街镇提出申请,各街镇统一汇总后向区经信局申报;由区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共同审定,并确定奖励方案,经区政府发展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流通业发展建设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实施后3个月内,向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流通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区财政局将会同区商务局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预定目标与实施效果的比较分析评价,对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效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今后将有重点地继续予以支持;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今后将减少或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流通业专项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本区有关文件或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鹿城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鹿城区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3.鹿城区楼宇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主题词:综合 经济 政策 通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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