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2-0100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2-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2〕22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2-0013 |
统一编号:CLCD01-2012-0013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5日 鹿城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财社〔2011〕290号)精神,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相关规定,根据本部门监管职责界定处理范围,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有关规定和操作守则,落实奖励标准和奖金发放程序,不断完善我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二、明确奖励举报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渠道 区公安分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鹿城分局、质监鹿城分局、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举报机制,明确举报受理科室、畅通举报渠道,建立电话、来信、来访、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电子信箱等多种举报途径并对外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对接到的举报做好记录,登记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具体内容,并形成专门案宗。 四、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 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各相关部门接到内容详实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要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敷衍推诿的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的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 五、安排奖励资金 区政府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设在部门的预算中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转帐核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我区行政部门的,由区政府给予奖励;案件主要查处部门为上级部门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奖励,避免重复奖励。 六、举报奖金发放标准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1.罚没款金额50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500元; 2.罚没款金额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 3.罚没款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 2.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含)以下的奖励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罚金并处的,按本项第一点和第二点计算后就高奖励。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第(一)项和第(二)项计算后就高奖励。 同一举报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或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处罚或判决进行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定。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奖励。 七、举报奖金发放程序 实施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确定。 (三)通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员,并填写《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执》。因故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取消奖励。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携带奖励通知书到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奖并办理签收手续。接到奖励通知书后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前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亲自领奖或委托他人代领。委托他人代领必须随带奖励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 八、严肃有奖举报保密工作纪律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九、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各街镇、相关部门要利用执法检查、大型宣传活动等形式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提高全社会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2.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3.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回 执 4.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 附件1 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单位: 编号:
备 注:1.报批时,请附举报记录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盖章; 2.本表一式2份,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执法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2 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编号: 根据《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举报 案件奖励人民币 元。请你于 年 月 日前持本通知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地址: )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必须随带本通知书、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到上述地点领取。接到本通知书后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颁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文件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公 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4 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发放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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