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3-01088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0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3〕6号 有效性 无效
统一编号 CLCD01-2013-000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统一编号:CLCD01-2013-0001

各有关单位:

现将《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为推进我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浙价医〔2012〕320号)和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面推进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通知》(温发改费〔2012〕49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全面推进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配套,同步实施。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政策配套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

(二)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合理控制区级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均次费用,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二、鹿城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单位

鹿城区人民医院、鹿城区精神病院。

三、鹿城区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

(一)实施区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标准为:

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10元/人次。

住院诊查费:15元/日。

护理费:(1)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其他护理费按日计费的按等级护理费的调整差价额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2)精神病护理费28元/日。

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25%幅度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按30%幅度调整,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

床位费:根据医保最高报销标准确定3人间(带卫生间)的收费标准,原则不高于40元/床日(含空调和取暖费)。

(二)合理调整医疗保障报销政策。将门诊(住院)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按照不增加患者个人实际费用负担的原则,按原医保支付比例报销。

四、目前,我区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已经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收费调整标准待上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附件:1.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调整情况

2.2010年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及药品差价明细表

3.鹿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表(2010年基数)两院合计

4.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院医疗收入增加额明细表(2010年基数)

附件1

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具体调整情况

一、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

(一)普通门诊诊查费

医院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挂号费

诊查费

诊查费

鹿城区人民医院

1元

1.5元

10元

鹿城区精神病院

1元

1.5元

10元

(二)住院诊查费

医院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鹿城区人民医院

3元

15元

鹿城区精神病院

3元

15元

二、护理费

项目标准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特级护理

2.5元/小时

5元/小时

等级护理

7元/日

20元/日

新生儿护理

10元/日

23元/日

精神病护理

15元/日

28元/日

其他护理


按省级标准

三、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按30%幅度调整,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

四、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25%幅度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

五、床位费根据医保最高报销标准确定3人间(带卫生间)的收费标准,原则不高于40元/床日(含空调和取暖费)。区属公立医院暂不作调整。

以上按比例调整提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尾数四舍五入至元。

附件2

2010年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及

药品差价明细表

编号

单     位

药品收入

(万元)

药品利润

(万元)

药品利润率

1

鹿城区人民医院

1471.47

296.67

20.16%

2

鹿城区精神病院

238.36

54.37

22.81%


合计

1709.83

351.04

20.53%


附件3

鹿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表(2010年基数)两院合计

编号

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单位

原定标准

数量

总金额

拟定标准

调价比例%

单位增加值

项目增加额

总增加额

1

110200001

普通门诊诊查费

(含挂号、诊查、

药事服务费)

元/诊次

2.50

230124

575310

10.00

300

7.5

1725930

2425086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含诊查、药事服务费)

元/床日

3.00

58263

174789

15.00

400

12

699156

2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元/小时

2.50

5

12.5

5.00

140

2.5

12.5

1005783.5

120100003

等级护理

元/日

7.00

32866

230062

20.00

186

13

427258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元/日

10.00

9882

98820

23.00

130

13

128466

120100013

吸痰护理

元/日

12.00

2097

25164

25.00

50

13

27261

120100013

动静脉置管护理费

元/人次

5.00

1344

6720

18.00

50

13

17472

120100014

一般专项护理

元/日

2.00

13052

26104

4.00

50

2

26104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元/日

15.00

29170

437550

28.00

86.7

13

379210

3


手术费




4520705


15或30


1356212

1356212

4


治疗费




4212012


10或25


939844

939844

5


床位费

元/日



1502978

不变

0

0

0

0


合  计





11810226.5




5726925.5

5726925.5


附件4

鹿城区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院医疗收入增加额明细表

(2010年基数)

收入增加额

单位

手术费(元)

治疗费(元)

诊查费(元)

护理费(元)

床位费(元)

医疗收入

增加额合计(元)

鹿城区人民医院

1356212

881315

1995486

626573.5

0

4859586.5

鹿城区精神病医院

0

58529

429600

379210

0

867339

合计

1356212

939844

2348850

1005783.5

0

5726925.5

说明:1.我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由市级物价、社保、卫生部门平衡市辖三区统一政策、统一调价标准制定。

2.鹿城区人民医院2010年药占比仅为35.8%,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所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对该院影响较小,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从数据看增加医疗收入485.96万元,除了弥补药品利润296.67万元后还有189.29万元结余。但因该院所处辖区为鹿城双屿工业区,服务对象绝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无社保和农保报销政策支持。根据2010年统计,医保病人门诊只占总诊疗人次的4.9%,住院人次只占总住院人次的3.5%,所以按此次要求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势必会导致就诊病人的外流、减少。如按门诊人次减少20%计算(该院2010年门诊均次费用为119.1元),会减少诊疗人次43900人次,减少收入522.85万元;如按住院人次减少10%计算(该院2010年每出院病人费用为3291.9元),会减少住院人次450人次,减少收入148.14万元,两项收入合计减少670.99万元。

综上所述,我区虽然从数据看调整后医疗收入增加金额占总药品差价的比率较高,但从实际出发,仍将出现政策性亏损状况,药品利润和就诊人次减少合计损失1022.03万元,而调整后医疗收入增加金额为572.69万元,调整后医疗收入增加金额占总亏损金额的比率为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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