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3-36329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3-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3〕170号 | ||
CLCD01-2013-0024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鼓励支持鹿城金融广场入驻机构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鼓励支持鹿城金融广场入驻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鹿城区金融广场(以下简称“广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鼓励支持鹿城金融广场入驻机构,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在鹿城区(或财政体制在鹿城区)并入驻广场的银行、证券、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配套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入驻机构按其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区本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三年,50%额度奖励两年。 第四条入驻机构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由区本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期限为5年。高层次管理人才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且每家机构享受名额不超过5名。 第五条 对入驻机构给予下办公用房优惠政策: (一)入驻机构租赁鹿城金融广场办公用房的,享受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给予50%的租金减免,第三年给予30%的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二)租金收取以当年实际租金为标准。 第六条入驻机构引进温州辖区外的各类优秀金融人才,经区人力社保局机构认定,享受市、区现有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有特殊贡献的金融人才或有特殊需求的高级金融人才可采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国内外各类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温州辖区外人员,享有住房补贴2000元/月,期限三年,原则上每个入驻机构不超过3人。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入驻机构为地方建设筹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鼓励入驻机构组织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活动。对入驻机构牵头组织的研讨会、沙龙、展览等活动,视情给予支持和宣传。 (三)重大项目引进的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九条区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入驻机构的相关奖励在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第三、四、七条适用对象需经区资格审查领导小组认定。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区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经合办、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施行前已入驻金融广场的机构同样适用本暂行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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