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3-3633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3-12-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13〕109号 | ||
CLCDOO-2013-0009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鹿城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治理完善、财务健全、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政府引导,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全区优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二、推进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统筹当前和长远,统筹区域和行业,深入挖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资源,辅导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 (二)坚持点面结合,重点推进。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成长型优质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工作,加强对重点优质企业的培育与扶持,争取部分经股份制改造的优质企业挂牌交易或辅导上市。 (三)坚持整合资源,稳步推进。发挥与国内各主要交易所战略合作优势,积极引进一批优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股份制改造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措施和步骤 (一)筛选试点企业。 由区金融办牵头,联合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区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未改制企业区域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街镇,由其按要求推荐未改制企业,最后由区金融办梳理汇总,形成备选企业名单。在培训动员后,结合企业自身意愿,形成首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改制与规范。 1.培训辅导。依托与国内各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合作优势,由区金融办牵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培训,帮助试点企业了解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知识、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发展动态。 2.综合服务。选择5家左右专业中介机构,为首批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法律服务、审计评估等方面服务工作。同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流程,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绿色通道”。 3.跟踪落实。由区金融办牵头,督促试点企业与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进行对接,制定各项计划,上报股份制改造时间表,并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改造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对试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确保所有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试点企业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试点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组织验收。股份制改造完成后,试点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对试点企业的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组织验收。 (三)托管挂牌。 试点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通过验收后,进入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登记,并享受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托管企业也可直接申报进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由证券公司等保荐机构推荐上市。同时,引导一批优质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开展定向增资、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 (四)持续辅导。 试点企业在改制规范验收完成后3年内,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优惠政策 (一)对于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当年起3年内,以该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前3年企业应纳所得税作为基数,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二)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三)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四)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而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平价转让的,暂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除外);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过户费用,简化办事环节。合并后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或分立后公司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税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一类地区(滨江街道、南汇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每亩50万元收缴;二类地区(七都街道、双屿街道)每亩40万元收缴;三类地区(仰义街道、藤桥镇)每亩30万元收缴。 (六)鹿城农商银行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贷款规模倾斜和贷款利率优惠,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担保范围;对于拟股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企业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变更的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应予以开辟“绿色通道”。区金融办优先帮助股份制企业和启动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协调融资难问题。 (七)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且不存在股东以非货币资本出资的,经审计后净资产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该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原有资本账面价值1:1折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可以审计值予以认可,不需进行评估。 (八)工商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质监鹿城分局等部门应当为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政策倾斜,优化程序审批,优先审核发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流程可由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初审,工商鹿城分局要积极予以行政登记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相关业务流程,需咨询和代办的,区金融办全程予以服务。原有限责任公司转型升级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工商鹿城分局应存留备份登记资料,积极与市工商部门协调依据备份资料办理相关证明的出具、档案查阅等业务。 (九)非上市股份公司,通过证券机构保荐,在股权营运中心挂牌,并发生实质性交易的,由区财政给予交易企业20万元的奖励,每年前6家挂牌交易企业再补助10万元(省政府奖励另计)。 (十)完成股份制改造规范并在股权营运中心托管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创造条件上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企业,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 号)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拟上市企业进场挂牌交易,具备条件的可缩短辅导期限。挂牌企业符合转板条件的,可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申请转板。 (十一)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企业优先安排和申报专项资金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鼓励措施。 (十二)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股份制改造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1.存在历史违章的建筑,可以按照温鹿政发〔2013〕93号文件补办相关手续;2.优先安排企业发展用地;3.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等,鼓励其积极参政议政;4.优先列入区四套班子和部门挂钩联系企业。5.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技改补贴优先考虑,并适当上浮贴息比例。 (十三)上述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仅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股份制改造工作或挂牌的企业(不包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类金融行业企业)。 (十四)本措施执行期间,中央、省或上级有关部门若出台更优惠股份制改造政策的,执行中央、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 五、组织领导 建立区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房管鹿城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推进全区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确定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有关各方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协调解决股份制改造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股份制改造规范动态,加强工作协同,协助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切实做好推荐、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改制规范工作,在股权营运中心托管挂牌。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企业改制规范验收完成后3年内,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财务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二)新设的股份制有限公司在投产后满会计年度一完整年后可开始享受本文的第四点第(一)款优惠政策,以投产后完整会计年度的第一年企业应纳所得税为基数。新设的股份制企业同时可享受本文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本意见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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