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3-36346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3-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3〕224号 | ||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已经八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2-2015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温政办〔2012〕21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疫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实施了《鹿城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了肺结核免费诊治和防治激励政策的执行,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区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10年间,全区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7156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1853例,减少死亡病例1788例,减少新发肺结核患者数1954例,避免产生新发患者所减少的社会医疗费用133万元。自2011年9月起,顺应医防合作趋势,结核病定点门诊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到区人民医院,开创结核病防治工作新局面。 但是,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我国仍是全球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世界卫生组织评估,目前我国结核病年发病人数约为130万,占全球发病人数的14%,位居全球第二位。近年来,我区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约800例,始终位居全区甲乙类传染病的前三位;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防治工作亟待加强;结核病患者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增加了治疗管理工作难度;学校等重点场所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但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防治经费投入与疫情控制任务不相匹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全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3000例; 2.全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4.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5.全区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6.100%的肺结核患者纳入社区卫生督导服药管理; 7.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分离培养; 8.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以上; 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以上; 1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辖区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区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肺结核检查治疗的部分项目实行免费政策。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和区红十字会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区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逐步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我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并将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转诊到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市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突出重点人群防控,提高学校结防工作水平。区教育局要与区卫生局密切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由区教育局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明确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人,并将结核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内容,报区卫生局备案。区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结核病的诊治和疫情规范处置能力,指导学校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做好日常的监测工作,对慢性咳嗽、咳痰两周以上的学生和老师,必须让其到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排除肺结核。一旦发生疫情,区教育局和学校要配合区卫生局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追踪、密切接触者管理、健康教育、卫生处理和患者治疗管理等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五)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我区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肺结核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肺结核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和区红十字会要加强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六)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七)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结核病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区卫生局负责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区发改局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按照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区科技局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区民政局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供医疗救助。区公安分局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与治疗。区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局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保险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重大疾病补偿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区文广新局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销售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规范销售渠道。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要继续加强区、街道、村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构建区定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指定的区定点医疗机构,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转诊与追踪,并根据区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区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区财政局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其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使区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各类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生局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和区红十字会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区卫生局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将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人员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我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区卫生局要会同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不定期地对全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措施和政策,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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