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3-3635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3-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13〕166号 | ||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我区农业用地瓶颈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温州市农业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农〔2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温鹿政发〔2012〕62号)不再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农业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6月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农业设施用地的指导意见》(温委发〔2013〕1号附件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性养殖的畜禽(含野生驯养动物,下同)舍、工厂化作物栽培、立体农业、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5.利用多层空间融合作物栽培、教育科研、休闲观光、非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功能的立体农业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凡直接辅助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生产管理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测、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加工、分拣包装、贮藏保鲜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其他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以及为粮食生产服务的粮食(植保、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烘干中心、维修中心、冷库等用地。 (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3.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野生驯养动物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6%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5亩); 4.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亩。 二、管理原则 (一)保护耕地原则。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应按照方便农业生产管理的要求在生产基地附近进行选址。要优先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及地力难以提升的劣质土地。确因需要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或向当地国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落实异地委托造地。引导现代农庄、家庭农场等优先利用存量农村建设用地。 (二)依法审批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范围把好设施农用地审批关。对属于设施农用地的,要依申请给予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对已建的农用设施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要准予补办审批手续;对列入禁养区或因环境整治需搬迁的,各地要帮助落实新址。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 (三)统筹发展原则。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旅游农业需要硬化土地建设永久性设施的,各地要确保每年安排不少于2%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设施农业发展的非农建设项目。 三、审批程序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效率,各级政府要在审批(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且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 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确需农业设施用地的,须凭下列资料向当地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由市国土资源、市农业部门统一制定的《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后,一并提交农业设施用地申请。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用地书面证明或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站出具的《土地流转备案登记证明书》; 2.申请者与土地流出方、村级集体组织三方签署的《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书》; 3.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营者属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要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用地平面图等。 (二)用地审核 1.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层国土资源所及农业、林业、渔业、环保、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实地踏勘,对用地条件、规模、选址及设计方案、总体布局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连同申请者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转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审核不同意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和申请者。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县(市、区)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备案 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乡镇(街道)和申请者,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限时办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五个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2〕127号)精神,按照即办制原则,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联审联批,加快审核审批过程,实施限时办结。 市级功能区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项目经营者。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流转备案登记证明书》,如实提供设施农用地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无条件接受设施农用地用途检查和保护项目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确保用后土地复耕的义务。 (二)项目所在村(社)组织。承担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履行《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书》、出具同意用地证明,及制止、检举经营者违规改变项目设施用途的职责。 (三)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负责审查土地流转合同真实性、合理性,免费为申请者提供规范性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及时对规范性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并出具《土地流转备案登记证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图(标明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对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 (五)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海洋与渔业、林业部门分别承担海域滩涂、林地使用的审查职责。 (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规性、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 五、监督要求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建设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 (二)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理。申请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使用期满后,申请者必须认真履行设施农用地的复耕义务。严禁农业生产与设施农业用地分别登记业主、分离经营。 (三)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附件: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附件 县(市、区)设施农用地 申请审核表 申 请 者: 负责人姓名: 申请日期: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
设施农用地项目建设选址图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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