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3-0109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13〕31号 | 有效性 | 无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13-0006 |
统一编号:CLCD01-2013-0006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温州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温政发〔2012〕21号)和《鹿城区“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温鹿政发〔2012〕2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印染、造纸、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鹿城区印染、造纸、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鹿城区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 2.鹿城区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 3.鹿城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 4.印染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鹿城区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 为加强我区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和《浙江省印染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按照“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升,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到2014年9月底前,印染、水洗行业整体通过验收。 (二)阶段目标: 1.2012年底前,完成全区印染、水洗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制定我区具体实施方案。 2.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3.2013年底前,所有印染、水洗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4.2014年9月底前,全区印染、水洗行业整体通过市政府验收。 5.2014年底前,全区印染、水洗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5%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3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行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1.严格项目准入。 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必须符合工信部《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要求和《印染项目投资管理规定》(浙经信投资〔2011〕75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号)有关规定,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废水不能纳管的地区,严禁批准任何形式的新建及迁建印染项目。 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对不符合当地印染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和《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2.优化产业布局。 新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原地改扩建、异地搬迁印染项目,要根据企业及产品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支持和鼓励印染企业集聚升级。 鼓励按照企业单位资源消耗和单位排污量的综合社会贡献率进行分类管理,在主要污染物“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以腾出的能源、环境指标,在工业功能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优化全区印染行业布局,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装备行动(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手段,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及《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要求,淘汰以下落后产能: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浴比大于1:10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L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2.全面整治非法企业。 在2012年底前,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纳管)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印染、水洗企业进行梳理并逐家明确整治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仍然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3.推进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 依据《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消费〔2010〕40号),经信部门负责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三)提升工艺装备水平行动(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1.鼓励行业技术进步。 一是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加快新型染色、印花、多功能后整理、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等新技术在印染行业的推广应用。开发应用节能环保的机织物印染设备、针织物连续练漂水洗设备、新型毛织物染整设备等。重点推进新一代多功能、智能化的在线检测与控制系统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形成多车间级工厂级的综合信息管理控制系统。进一步开发高效节能环保的机织物印染设备、针织物连续练漂水洗设备、自动化程度高的新型印花设备等。二是加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提升创意设计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研究开发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工艺技术、高效数字化印花技术、印染在线检测及数字化技术等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把纺织印染科技和服饰文化在设计和生产时相融合,纺织印染技术不断创新,服饰时尚文化不断创意,通过提高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来增加产品附加值。 2.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 所有企业应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并按审核评估和审计要求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所有印染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达到国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中新建项目的要求。其中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新鲜水取水量不大于2吨/百米,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不大于2.5吨/百米,针织物及纱线不大于100吨/百米,精梳毛织物不大于18吨水/百米。应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要淘汰和禁用的染料。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的外表面和高温热水管道的外表面应作保温处理。外排高温印染废水、外排高温定型机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导热油锅炉烟气应配备余热回收装置。 3.积极推进中水回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 推广印染废水膜处理等先进技术,促进印染废水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技术应用。对印染废水进行清污分流,对染色残液及初次漂洗水进行达标排放处理。对污水、废水采用水质水量调节、投药沉淀过滤、微生物处理以及活性炭吸附、膜过滤等技术处理,处理后的再生水回用于生产。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以节能降耗。 (四)强化污染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1.水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排放标准。未纳管印染企业,排环境废水必须达到CODcr≤80mg/l,氨氮≤12mg/l,总氮≤15mg/l和总磷≤0.5mg/l的标准执行(国家、省或行业新标准严于上述要求的,按新标准执行)。新建项目废水原则上均应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影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的地区,必须尽快提高纳管标准。 废水清污分流。受污染的工艺废水、公用工程排污水、作业场地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未受污染的冷却水、冷凝水必须回用。 废水分质处理。企业重复用水率不低于35%,其中非棉项目不低于50%。含碱浓度40-50g/l的丝光废液宜设置碱回收装置,实现再回用;含碱浓度10g/l左右的丝光废液宜在生产过程中套用。碱减量废水应单独设置预处理工艺,鼓励回收对苯二甲酸。高盐、高色度、重污染废水作为外排污水纳入污水处理系统;低盐、低色度、轻污染废水宜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回用。回用水处理工艺可选用活性炭吸附、离子交换、微滤、陶瓷膜、超滤、反渗透和膜生物反应器等深度处理单元及组合工艺。含氮量较高的蜡染和部分使用尿素的工艺废水应配套脱氮工艺,含高浓度磷酸盐助剂的工艺废水应配套化学除磷工艺。印花制版工艺产生的含铬、镍废水经单独预处理车间排放口达标后才能和其它废水混合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推广清洁热源。印染项目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对确需自备锅炉的,35t/h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率应不低于90%,35t/h以下的脱硫率应不低于60%,且必须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在天然气来源有保障的地区,鼓励以清洁天然气替代燃煤。 使用清洁热媒。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的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以节能降耗。不得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导热油锅炉的热媒。 定型机废气治理。定型机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置,油剂回收率90%以上;车间内无明显的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烟气净化处理产生的废油应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污水站废气治理。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须对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3.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废水处理站污泥处置和管理参照《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五)规范环保管理行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所有印染企业每个厂区只能设一个标准化的污水排放口,敏感地区、敏感企业只能设一个雨水排放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园区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2.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 印染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4h以上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 印染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附表1:印染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附表2:鹿城区印染行业污染整治计划表 附表1 印染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当地整治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附表2 鹿城区印染行业污染整治计划表
附件2 鹿城区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 为加强我区造纸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和《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按照“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提升,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到2014年9月底前,造纸行业整体通过验收。 (二)阶段目标: 1.2012年底前,完成全区造纸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制定我区具体实施方案。 2.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3.2013年底前,所有造纸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4.2014年9月底前,全区造纸行业整体通过市政府验收。 5.2014年底前,全区造纸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均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0%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6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行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1.严格项目准入。所有新、扩、改、迁建废纸造纸项目,在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前提下,其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浙江省废纸造纸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废水不能纳管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新建造纸项目。 2.优化产业布局。新建项目要与淘汰区域内落后产能相结合。原地改扩建、异地搬迁造纸项目,要根据企业及产品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支持和鼓励造纸企业集聚升级。鼓励按照企业单位资源消耗和单位排污量的综合社会贡献率进行分类管理,在主要污染物“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以腾出的能源、环境指标,在工业功能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工业功能区应配套完善的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环境基础设施。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装备行动(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和《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淘汰化学制浆生产线(特种纸浆除外);淘汰幅宽在1.76米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钟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淘汰幅宽在2米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钟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瓦楞纸及低档纸板生产线;到2014年6月底前,淘汰单线规模年产1万吨及以下的废纸制浆生产线和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废纸造纸(特种纸板除外)生产线,以及取水量不符合《取水定额第五部分:造纸产品》(GB/T18916.5-2002)相关要求的造纸生产线;淘汰洗涤法脱墨工艺和装备、元素氯漂白工艺和装备。淘汰产品质量差、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的小企业。在2012年底前,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纳管)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造纸企业进行梳理并逐家明确整治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仍然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三)提升工艺装备水平行动(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环保局) 1.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提升装备水平。支持瓦楞原纸和箱板纸向高强度、低定量方向发展;白板纸向食品、饮料、日化、医药、服装等中高端应用领域发展;特种纸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定量、功能化,替代进口方面发展。推广应用成熟工艺技术与装备。 2.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把节约资源理念全面落实到造纸生产全过程,推进实现生产清洁化、产业生态化、资源再生化,废物减量化。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为重点,大力发展造纸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抓好废渣、污泥回用、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造纸行业全面实行清洁生产。 (四)强化污染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加强水污染治理。吨纸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当地工业功能区、造纸园区纳管要求。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造纸生产系统应采用白水回收、工艺水串级循环使用等措施降低废水排放量。白水回收宜采用多圆盘过滤、同向流斜板沉淀和浅层气浮等措施。废纸制浆生产系统宜采用清污分流、工艺水串级循环使用、纤维回收等措施降低水污染物排放量。宜将末端治理系统,特别是生化处理单元设计成平行的2条线,其工艺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根据废水排放和回用要求,企业可采用一级物化处理、二级生化处理、三级深度处理工艺的一种或多种组合进行造纸废水的污染治理。物化处理宜采用沉淀或气浮处理工艺。当来水冲击负荷较大时,应设置调节池;当废水中纤维含量较高时,应设纤维回收装置,分离并回收纤维。生化处理宜根据废水水质情况,采用好氧工艺或好氧加厌氧工艺;当进入生化系统前的废水水温较高时,应设置冷却塔。深度处理宜采用混凝沉淀、气浮、高级氧化、氧化塘、砂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等单元处理技术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工艺,达到目标水质要求。 2.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造纸企业宜实行区域集中供热。确需自备锅炉的,35t/h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率应不低于90%,35t/h以下的脱硫率应不低于60%,且必须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车间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周边环境比较敏感的污水处理站,须对污水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3.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造纸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密封运输、规范处置。造纸废渣、废水处理站污泥、煤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应根据其性质委托合法的处理处置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不得允许受托企业以贸易形式进行转移处理。脱墨废渣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同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规范环保管理行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造纸企业每个厂区只能设一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园区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2.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造纸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原则上应能容纳4h以上的废水量或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造纸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附表1:造纸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附表2:鹿城区造纸行业污染整治计划表 附表1 造纸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当地整治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3.造纸废水集中处理的地区,如果区域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不小于60%,则集中处理的企业均视作符合要求。 附表2 鹿城区造纸行业污染整治计划表
附件3 鹿城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 为加强我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提升企业装备技术、污染治理和内部环保管理水平,促进行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根据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和《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浙环发〔2012〕6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按照“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到2015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区化工行业存在的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化工企业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降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二)阶段目标。 1.2012年底前,完成我区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制定我区具体实施方案。 2.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3.2014年底前,列入搬迁的企业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环境敏感区企业实现关停并转。 4.2015年6月底前,我区作为全市化工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通过市政府整治验收。现有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0%以上,全行业单位产值排污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3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行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 1.严格项目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安评、环评、能评和土地等环节的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其中染料、颜料和农药原药(含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身平衡或同行业替代总量指标。新建化学合成类化工企业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新领域精细化学品和生物医药等研发型、创新型企业除外),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2.优化产业布局。工业集聚区以外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不突破能耗、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允许进行调整生产品种、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除少数标杆式企业外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规模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整合不规范企业,采取以优汰劣、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支持建设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建设项目,促进我区化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装备行动(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局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淘汰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等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等高毒农药、瘦肉精、软边结构自行车胎等落后产品,淘汰水冲泵(特殊工艺除外)、敞口式离心机、明流式压滤机和非密闭抽滤设备,淘汰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 (三)提升工艺装备水平行动(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环保局) 1.工艺装备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企业工艺和装备水平均应符合我省现已出台的产业准入指导意见,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要求,并符合《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浙经信医化〔2010〕759号);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氯碱电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氨基化、碳化、聚合、烷基化等15种危险工艺的,其生产工艺设施应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200号)的要求,危险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应设独立的紧急停车系统。 2.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呼吸阀、防雷、防静电和降温设施的储罐中。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 3.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4.提升介质传输工艺。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应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介质输送宜采用氮气保护措施。一般应采用密闭机械泵和管道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的,应对输送排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对存在恶臭污染的企业应强制配套该系统。 5.优化进出料方式。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使用剧毒物品的区域,设备布置应相对独立。 6.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物料的洗涤应采用逆流工艺,鼓励污水串级使用。石化企业可燃性废气宜集中处理。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直接、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宜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8.提高用水循环利用。大力推广《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积极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和工艺,不断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努力实现废水资源化,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 9.加强企业能量综合利用考核。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主要设备能量的输入或产出进行计量考核,加大工艺系统的能量综合利用力度,积极鼓励采用技术措施利用好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能量,最大限度地实现系统能量平衡。 (四)强化污染防治行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实行严格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配套合适的生产废水预处理设施,受污染的工艺废水、公用工程排污水、作业场地冲洗水、固废堆场渗滤液、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回用、监控排放;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口排出的料液或机泵废水应收集处理;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 二是有效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罐区和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三是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凡是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的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治理;影响所处工业集聚区内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化工企业,必须实施限期整改。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高盐份母液宜配套脱盐设施或采取其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草甘膦母液必须采用膜技术等有效的技术处理手段进行综合处理。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集约化的集中焚烧方式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减少无组织排放。通过储罐化储存、管道化输送、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通过平衡管、氮封,以及密闭化设备、局部负压集气系统收集工艺废气、废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废气。生产系统所有非安全排泄的工艺排放口、储运设施排放口以及间歇性排放的驰放气均应纳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重点污染源企业推广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减少无组织排放。 二是强化废气预处理。废气应有效收集,对于H2S、SO2、HCl、NH3、Cl2、HF、HBr等水溶性气体,宜采用吸收法预处理;对于高浓度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回收或其他适用技术进行回收预处理。 三是提升末端治理水平。酸、碱性废气可采用多级水吸收、碱、酸吸收处理,氮氧化物废气宜采用还原吸收工艺。有机废气和恶臭性废气宜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处理。石化企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产生的可燃性废气应排入火炬系统或回收系统。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其中环境风险较大的杀虫剂、除草剂类农药生产企业应满足行业特殊规范要求。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大型石化企业鼓励采用废气、废液一体化焚烧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应采取清洁能源或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四是严格控制排气量。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应封闭,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减少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废气排放筒应设置监测采样口,排放高度15米以上。存在特征污染物、恶臭超标的区域,污染物综合去除效率应达到85%以上(尾气二级以上冷凝去除效率最高按40%计算),排放标准按15米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执行,达不到要求的进一步限期整改。 3.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化工固废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收集、包装、贮运、处置。厂内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受委托处置企业不得以贸易方式进行固废转移利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包装废物应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农药和染料等相关制造企业废水处理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他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可根据鉴别结果按其性质进行管理,确保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行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 1.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设施,定期开展演练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 2.配套事故应急设施。企业应按照《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设置规模合适的应急事故池,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可集中设置区域事故应急池,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整合事故应急资源。企业应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配备满足需要的应急监测、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设施,特别是重点区域内要配备远程供水系统,建立专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区域内环境应急救援资源,不断提升应急指挥能力。 4.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贮罐应设置围堰或集液设施。属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实施环境安全监控预警。高度重视污染累积效应影响,在敏感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线监控预警系统,在企业建立环境隐患定期排查机制,为环境质量恶化和环境事故隐患提供预警信息,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6.重视场地污染修复。化工企业搬迁或关停后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场地风险评估和生态修复。 (六)规范环保管理行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完善环保管理机构。化工企业应配备专职、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内部环保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全员岗位环保责任制度,建立完善各种环保管理台账。 2.规范监测监控体系。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一个清下水排放口,并均应设置检查井,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升。废水量在100吨/日以上的化工企业,其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和治理设施关键环节应安装视频监控仪。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应省、市、区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涉及酸碱反应、氧化还原的污染处理工段须配备pH和氧化还原电位在线监测装置。恶臭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应建立恶臭监测监控体系。 3.提升日常管理水平。重点化工企业应建立年度挥发性有机物、COD、重金属等废物流质量平衡和分析制度,掌握废物来源和基础数据,夯实环境管理基础。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ISO14000、OHSAS18001、GMP、FDA、EHS等产品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安全卫生等管理体系认证。 附表1:化工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附表2:鹿城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计划表 附表1 化工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说明:1.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2.单纯开展物理加工、环境影响较小的化工助剂、医药制剂、生物工程药物生产企业不适用本表,各地应根据地区特点,在全省整治方案框架下制定适合地方及企业特点的一厂一策整治要求。 3.事故应急池按如下公式计算: V总= (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 V2=∑Q消t消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附表2 鹿城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计划表
附件4 印染造纸化工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各部门 职 责 分 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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