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3-01099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0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政办〔2013〕45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1-2013-0007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2〕82号)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工商职能培育市场主体发展振兴实体经济的实施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十二五”发展目标, 把显著增强区域经济实力作为中心任务,根据目前全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规模档次, 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政策支持、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和固定,努力形成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良好局面,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扶持、法律规范、服务优化,切实增强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主动性,努力为经济转型升级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落实,确保我区“个转企”工作取得实效。到2015年,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确保完成 1000户,力争达到1200户。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在名称或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住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依法重新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同时注销原个体工商户。

2013年1月1日以后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而成立的企业适用本实施意见。

“个转企”转型登记由个体工商户向工商鹿城分局提出申请。

四、工作重点

根据我区产业特点及全区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培育后备库名单由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后确定。

符合以下标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优先纳入“个转企”培育后备库,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登记为企业,但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物业管理,房产中介、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等各类中介机构,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二)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包括:大型商场贸易、规模型食品批发、娱乐场所、住宿、餐饮(中型以上)、桑拿足浴等行业;

(三)具有自主品牌或定型产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四)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五)当地街镇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扶持或发展为私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五、鼓励政策 

(一)产业扶持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其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区鼓励支持新增投资、技改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信贷支持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产值、销售额予以连续,银行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各金融机构凭《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建立“个转企”贷款名册,列入优质客户资源库,出台相关信贷扶持措施并落实。

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开设绿色贷款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审批,采用最便捷的方法办理开户帐户的变更手续。

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三)税费减免(具体方式由各部门自行补充制定)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鹿城分局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审批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止。

2.对“个转企”后符合免征注册费、年检费和执照工本费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依法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等各类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自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于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

3.“个转企”后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四)财政奖励

转型升级为企业后3年内,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下同)10万元以上的,以该企业上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有分支机构的,税务部门根据上年的经营情况,确认基数),按其当年纳税区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符合“个转企”条件且已被列入“个转企”培育名单库的个体工商户,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原则上不予享受区政府财政扶持及奖励政策。

(五)社保扶持

对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初期,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可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六)保留荣誉

转型升级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七)登记便捷(具体登记流程由各部门补充制定)

1.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字号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工商鹿城分局可直接凭原许可文件予以转型升级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化但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工商鹿城分局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经业务审批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附上原审批文件即可为其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相关业务审批部门同时为其办理名称变更相关审批手续。转型升级企业应在成立后6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注册地工商鹿城分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可继续使用,工商鹿城分局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8〕45号)执行。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其非货币财产产权变更行为符合税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免征产权变更环节相关税收。

5.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期间保留原营业执照,待其注销时再缴回原营业执照。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允许保留6个月。

6.工商鹿城分局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 指导及业务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审资料,告知企业一次性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包括上门咨询、上门登记、上门发照等预约服务或对具体事项实行行政指导。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向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审批表格和办事指引,提高审批效率,在对外承诺审批时限内予以审批。

7.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鹿城分局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原审批事项未发生变化的,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不得拒办。

8.区审管办具体研究“个转企”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协调各窗口的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督查行政审批各类费用减免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个转企”便捷的审批程序,实行“一窗式”办理,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街镇及主管部门全程代办“个转企”企业各种证照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工商、税务、统计以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和各街镇应高度重视“个转企”工作,积极引导和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区政府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个转企”工作的领导。同时建立促进“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工商鹿城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金融办、国土资源鹿城分局、消防鹿城分局及各街镇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工商鹿城分局,由工商鹿城分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街镇也要成立推进“个转企”工作领导机构,强化组织保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个转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工商、税务及统计部门各自提供的名单,做好“个转企”培育库名单汇总工作,并结合上一年度全区个体工商户总量按一定比例(1%)确定各街镇年度“个转企”完成目标数额;工商鹿城分局要提供上一年度全区个体工商户总量(按各街镇区域进行划分),同时根据经济户口调查情况确定“个转企”培育对象名单,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要加大个体大户税收征管力度,积极创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根据税收调查情况确定“个转企”培育对象名单,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统计局要根据经济规模统计调查情况确定“个转企”培育对象名单,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开通“绿色通道”,做好服务与监管工作。

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区住建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要做好“个转企”涉及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提供方便,开通绿色通道;区人力社保局要在劳动用工、社保培训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的市场主体待遇和监管力度;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要建立信息互通与事前引导工作机制。对投资达到一定规模、预设立为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实施重点关注,前置部门在进行现场核查时,要积极与成员单位互通,并提前进行政策引导;工商鹿城分局要将已完成的“个转企”企业名单定期抄告通报各成员单位,税务部门要将已完成的“个转企”企业纳税情况定期抄告通报各成员单位,其他部门也要将各自的工作情况定期抄告各成员单位,便于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单位不得在个体工商户升级企业时擅自增加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要求。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对“个转企”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要重点宣传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信心和决心。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为“个转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落实责任,确保实效

建立“个转企”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年根据确定的培育后备库,将“个转企”发展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街镇、部门,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区综合考评。各街镇应及时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深入“个转企”工作一线,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和经营状况,做好“个转企”工作。区国税局、地税鹿城分局对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征税监管力度,促使“个转企”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在各自领域内尽快制定支持“个转企”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我区“个转企”目标规划全面落实。

七、其他事项

(一)上述涉及政府扶持补助奖励资金从区财政专款中列支,每年申报一次。

(二)“个转企”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在本意见印发之后,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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