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3-0110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13〕28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0-2013-0003 |
统一编号:CLCD00-2013-0003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29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制定鹿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构建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会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管理标准化的综合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广大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努力实现“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战略总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公共投入,提供政策保障,做好统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整合、优化配置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实体。 坚持完善体系,创新体制。始终围绕居家与机构并举、公办与民办共赢、软件与硬件同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事业和产业、个人和组织、有偿和自愿的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重点突出、均等普惠。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和家庭服务政策,在起步阶段重点解决低收入失能老人照护服务,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确保养老服务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逐步保障城乡居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立足实际,形成特色。立足我区实际,针对新形势下的老龄化发展趋势和特点,总结提炼鹿城养老工作好做法好模式,打造具有鹿城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工作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底,在养老服务全覆盖基础上,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形成具有鹿城地域人文特色、活力务实的养老服务模式。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适度普惠,基本实现“9643”的养老格局,即老年人口中,以村社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居家养老比例达到96%,享受机构养老服务的比列不低于4%,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该目标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内容,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科学规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编制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做到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明确,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根据鹿城实际,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市定标准)的社区要达到社区总数的50%,2014年达到社区总数的80%,2015年全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均达到300平方米以上。规划部门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社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设面积的标准落实,进行相对集中配建(一般安排在一楼)。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旧小区要充分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全面推进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布局、配置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构建养老服务体系 (一)推动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协调发展 建设区福利中心,重点解决“三无”人员、“五保”老人、特困失独老人、有特殊贡献者和困难家庭老人等基本养老问题;重点发展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且经济条件一般的普通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此类人员的养老费用以个人承担为主,经相应的养老需求评估后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适度发展高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 落实《温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建立一支由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社保、文化、体育、教育、司法、残联、慈善总会、养老机构协会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组成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我区老年人的经济、生活、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 (三)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制订养老机构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定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全面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登记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网络 建立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落实编制、人员。街镇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依托“96345”、“990”等便民热线和呼叫平台,整合涉老部门资源,健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照料护理、文化教育、权益维护等服务平台,由区财政给予经费保障。重视和支持区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社会民间组织开展为老服务活动,积极搭建各类志愿为老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社会服务实体为居家养老提供多元化服务,建立准入和激励机制,对各类服务机构、网点进行有效管理。 四、大力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在2012年底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2013-2015年进行完善、提升,到2016年,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示范单位达标率为2/3以上。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照料点。 (二)建立街镇养老服务中心。各街镇建立独立或依托示范型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不少于600平方米的街镇养老服务中心。 (三)改扩建藤桥中心敬老院。改善和提升藤桥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建设鹿城区西部老年人集中供养中心,藤桥片原四个敬老院转型为综合性的区域农村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四)提升民办养老机构设施。科学规划全区养老机构布局,将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2016年前落实3个以上大型民办养老机构,引导现有设施较差的养老机构腾笼换鸟,改善设施,提升硬件,合理布局。 五、全力推动养老服务十大项目开展 (一)助餐照料。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社区设立符合有关标准的老年食堂,提倡老年食堂服务向周边社区辐射。尚不具备条件的,依托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企业、送餐公司设立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或区域送餐中心,探索乡村高龄、空巢老人搭伙就餐照料模式。 (二)医疗保健。充分发挥卫生服务站点作用,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规范化管理,提供老年人健康体检、康复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防治和失能预防等服务,把老年人医疗保健纳入“20分钟”医疗服务圈。 (三)法律维权。健全三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推进律师进社区(村)工作,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维权岗,为老年人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文体教育。发展各类老年文体教育载体,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扩大老年电大(老年大学)招生规模,加强教学点(班)和集中收视点建设,2013年底教学点实现全覆盖,2014-2016年进行完善提升,逐步实现规范化教学。对达到省、市示范标准的老年电大教学点(班),由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五)心理慰藉。利用社会心理资源,整合力量,逐步培养社区(村)工作者心里咨询师队伍,探索有效的老年人心理问题发现及干预机制,不断构建我区老年人心理慰藉体系。 (六)帮扶救助。区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助老专项基金,用于困难老人突发问题或意外的临时性救助。各街镇以社区(村)为单位组织助老帮扶小组,对经济困难、孤寡、高龄、失能等特殊老人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提供帮扶援助服务。依托基层老年人协会,广泛开展“银龄互助”活动。 (七)老年消费引导。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身体条件,引导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在老年护理、老年康复、老年旅游、智慧养老等方面开发新的老年服务产品,拓展新的为老服务领域,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对养老品质的要求。 (八)福利支撑。逐步完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额度。此外,视财政收入状况,逐步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体提供适度的福利补助。 (九)运转保障。推行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分类管理体制,对建成的示范型照料中心,市、区财政通过以奖代拨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按照不同类别适当调整。对建成合格的照料中心,每年按1.2万元标准给予配套运行补助,并根据区财力情况,逐年适当递增。逐步提高对街镇养老服务中心运转经费的补助。 (十)政府购买服务。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浙民福〔2012〕81号)、《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打造养老服务专业化队伍。鼓励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设置1个岗位,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下岗职工、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员等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并通过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可以到养老服务福利机构就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打造专业化队伍。到2016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区财政按上级文件执行补助标准。 (二)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大力发展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借助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专业优势,为老年人开展针对性服务。努力建设结构多样、门类齐全的全社会助老爱老为老服务爱心团队,广泛开展为老服务活动。 七、积极探索养老产业发展和新型养老模式 (一)因地制宜培育养老产业。根据鹿城实际,以相关的优惠政策,设定准入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场参与老年产业的发展,促进养老市场的完善和繁荣。着力培育一批养老服务骨干企业,打造一批老年服务产业品牌,形成一批具有鹿城特色的养老产业。 (二)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研发老年产品,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发展老年旅游业,推出适宜老年人的旅游线路和服务项目,吸引老年人走出家门,进行养老疗养和养老旅游,把我区打造成为老年人服务和生活品质示范城区。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和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三)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区分工作重点,逐步分类实施,不断探索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切实满足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养老需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养老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益。鼓励“以房养老”,通过以房换养、租房入院养老、合居共住养老、房产置换等模式,开发养老资源。鼓励发展基地养老,并与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有效结合,吸引老年人入住。 (四)大力提倡文化养老。在满足老年人保障型养老的基础上,政府、企事业单位、涉老机构、街镇社区加强引导,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为老年人文化养老的组织实施创造条件,让文化养老成为老年人的一种福利,真正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八、充分保障养老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全区养老事业发展。各街镇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把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实现“创首善之区、建幸福鹿城”的重要指标,纳入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政策制订、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职能优势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共同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区财政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每年不少于300万元,建立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慈善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发挥养老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机构之间的交流活动,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养老协会的桥梁作用、自律作用和协调作用,促进养老福利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关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一切从广大老年人切实利益出发,为他们打造健康、舒适、和乐的幸福乐园。要注重对工作创新、先进人物、先进单位的宣传报道,注重对老年人群体、家庭成员的宣传引导,注重对社会各界敬老、爱老、助老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绩效评估,定期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老年人和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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