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13-36492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13-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发改〔2008〕141号 |
关于调整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基准价的通知 温发改价〔2013〕1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温发改价〔2005〕4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小高层”物业收费标准,将其归并到高层物业。 二、调整后的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详见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超出一级服务标准,按一级收费标准上浮后仍未能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报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报我委确认后实施招标。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 1日起执行。我委温发改价(2005)449号文件有关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停止执行。 附件: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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