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13-36524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13-05-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3〕86号 省建设厅、国土厅、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236号)规定的标准降低20%,具体为: 分户图测绘实测绘,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住宅用房0.65元,其它用房1.0元;预测绘,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费,新建商品住宅0.25元,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0.4元。 个人住宅定线放样测绘,每件(四个桩为一件)600元收费,每增加一个桩加收150元。对于联建户3户以上的(含3户),按每户240元收取。 其他测绘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字〔2002〕3号)的80%执行。 涉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房产测绘等收费,仍按规定减半收取。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国土、测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房产测绘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测绘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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