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1/2013-0112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3-05-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LCD00-2013-0007

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统一编号:CLCD00-2013-0007


《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区长 朱崇明

2013年5月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行政机关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鹿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温鹿政办〔200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区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签订的合同。

按行政机关合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行政机关合同分为区政府合同和区政府下属机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单位,是指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具体负责承办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履行等事宜的单位。以区政府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区政府下属机构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用资源的有效利用。行政机关合同的管理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格式合同,是指由行政机关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成固定格式,并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和市法制办备案的合同文本。

(二)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之外的合同。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合同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和特别重大合同:

(一)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合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总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以及没有标的额的行政合同;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合同,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总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合同;

(三)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合同,是指总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履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同,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出让转让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合同;

(三)工程建设合同;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六)政府投融资合同、借款合同;

(七)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外担保、产权收购、股权投资的合同;

(八)各类技术服务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物管合同、委托合同;

(九)其他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科技合同、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行政机关合同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实行“分类负责、分级负责、审核监管负责、领导签发负责”管理制度。

分类负责是指区政府对以区政府名义所作的合同和经区政府审批以区政府下属机构名义所作的合同负责;区政府下属机构对以本机关名义所作的合同负责。

分级负责是指对须报区政府审核签发的合同,在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单位、合同审核监管单位、区政府领导各个层级实行分工负责。

审核监管负责是指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等环节审核监管负责。

领导签发负责是指合同签发领导对签发合同负总责。


第二章  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项目开展调研和全面评估,并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二)承担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留存、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本办法负责整理、移交。

合同承办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行政机关合同所涉的类型,合同承办单位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涉及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的,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涉及工程建设的,按基建项目建设审批要求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听取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程序合法,避免超概算建设;

(三)涉及征地、征收、拆迁需突破现行补偿标准或补偿无具体标准可依的,应当听取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征收办、区村房办、国土资源鹿城分局、规划鹿城分局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保持全区补偿政策标准平衡统一;

(四)涉及区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外投资或对外债务担保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可行性论证,防范财务风险;

(五)涉及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应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及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区法制办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依程序报送的以区政府名义拟对外签订的除格式合同中的一般合同外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适格,订立程序是否合法,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根据需要,邀请专家、法律顾问或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论证;

(三)对依程序报送的以区政府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合同承办单位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保管依程序留存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需全程参与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监管全过程,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审核审查意见,必要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合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第三章  合同订立及履行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份数,应满足报送留存备案及归档管理的需要。

第十六条  区政府非格式合同的订立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准备工作。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做好合同订立的准备工作。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适时参与,全面介入,按职责做好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合同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后拟定合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订立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预测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3)征求的主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有关方面的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特别加以说明;

(4)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审查意见;

(5)与合同相对人协商、谈判除合同文本约定外的情况;

(6)合同签订程序的安排。

(二)报审。提交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

(1)报送审查的函(见附件1);

(2)经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合同文本草拟稿;

(3)合同审查表(见附件2);

(4)实施方案;

(5)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审批材料;

(6)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或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7)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

(8)涉及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合同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合法性审查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决定。合同文本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按以下程序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1)拟签订的一般合同,经区法制办审查后,由合同承办单位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汇报,由分管副区长审定;

(2)拟签订的重大合同,经区法制办审查后,应当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或授权后决定;

(3)拟签订的特别重大合同,经区法制办审查后,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五)签订。研究决定签订的一般合同,须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分管副区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研究决定签订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合同,须经区长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区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格式合同,属于一般合同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汇报,由分管副区长审定。研究决定签订的,须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字(或签名章 )或者分管副区长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区政府格式合同,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合同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下属机构合同的订立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准备工作。具体承办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合同订立的谈判、起草、论证等准备工作。

(二)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本机关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或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决定。合同文本经审查后,须集体讨论研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四)签订。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五)归档备案。将合同文本及相应资料归档,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区法制办备案(同时附电子文档):

(1)备案报告(见附件3);

(2)已签订的合同文本;

(3)合同备案表(见附件4);

(4)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审批材料;

(5)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或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6)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区政府下属机构合同需纳入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管理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区法制办在收到合同承办单位报送的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法律意见。特别紧要的,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可缩短审查时限。

对报审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区法制办可指导报齐或退件。

第二十一条  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合同,在审查后至签订前,出现合同内容修改等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正式生效合同报区法制办备案,并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向相关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者丧失商业信誉,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四章  合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行政机关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相关领导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

提倡在行政机关合同中设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行政机关合同文本及相应材料的归档管理。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和台账保存管理,并对合同档案的借取、查阅等进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序号、合同号、合同名称、相对方单位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违约、变更、解除等事项。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合同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包括相关文书、图表、传真),应交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存档,并按有关规定移交区档案局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将合同有关材料报送区法制办:

(一)区政府格式合同中的一般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要求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审查。

(二)区政府格式合同中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合同,以及非格式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已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审时尚未提供的有关材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区法制办留存。

(三)区政府下属机构合同,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要求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

合同签订后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还应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区法制办备案。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每两年将承办的区政府合同的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区政府,并抄送区法制办。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每两年对行政机关合同组织清理,合同清理结果报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将合同清理情况汇总后报告区政府。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区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人)的党纪政纪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单位赔偿并向责任人追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未经授权或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审、报批,擅自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人)的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未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以至对行政机关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由于档案管理不当或随意处置、销毁,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鹿城区政府系统重大民事行为实施办法》(区政府令第15号)不再执行。


附件:1.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报送审查函(范本)

2.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表

3.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备案报告(范本)

4.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备案表



















附件1


关于《×××》报送审查的函


×合同送审字〔××××〕×号


区法制办: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区政府令第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签订机关名称)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名称)签订的《×××》草拟稿及有关材料报请合法性审查。

(联系人:×××电话:×××)


附件:1.合同文本草拟稿

2.合同审查表

3.实施方案

4.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审批材料

5.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或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6.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



×××

(送审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表


编号:     

合同承办单位

(盖章)

合同名称


合同承办单位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或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同承办单位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送审人:        联系电话: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符合《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合同承办单位填写此表。

2.表格不够填写可附件。


附件3


关于《×××》的备案报告


×合同备字〔××××〕×号


区法制办:

根据《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区政府令第3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签订机关名称)与×××(合同相对方主体名称)于×年×月×日签订的《×××》及有关材料报请备案。

(联系人:×××电话:×××)


附件:1.合同文本

2.合同备案表 

3.相对方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审批材料

4. 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或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5.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材料


×××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备案表


编号:

合同承办单位

(盖章)        

合同名称


合同承办单位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科室或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合同承办单位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报备人:         联系电话: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符合《温州市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的合同承办单位填写此表。

2.表格不够填写可附件。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