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13-0112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3-0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13〕6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CD00-2013-0006 |
统一编号:CLCD00-2013-0006 各街道办事处、藤桥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旧城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鹿城区旧城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旧城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鹿城区旧城区以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规定的旧城区范围为准。 第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系合法产权的建筑或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后,低于900元/平方米的按9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三条 为鼓励旧城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搬迁,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签约率、旧房腾空率及拆除率都达到100%,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每户可申请增购不高于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内或就近安置的,不可享受人均安置政策。被征收人选择外迁产权调换(指迁至鹿城区旧城区以外)的,被征收人属于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增购至人均50平方米,其中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其余部分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的60%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综合成本价计算。非农业家庭户口的可增购至人均30平方米,其中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其余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的60%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综合成本价计算。外迁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由房屋征收部门确定。 选择人均安置的,被征收人另有房屋合并计算的时点从征收公告之日前三年开始计算至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外迁安置的,被征收合法产权房屋或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原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补缴原征收地块安置房的购房款,再按原征收地块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值与外迁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第六条 被征收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套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可分档享受货币退购奖励。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不符合《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但在199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领取“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且被征收住宅房屋系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的,按住宅予以安置。在改造地块规划布局和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再给予优惠购买营业用房,购买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营业用房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坐落区位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不同年限的实际情况分类分档给予优惠购买。被征收人享受优惠购买营业用房的面积计入第三条的户增面积。 被征收人也可放弃上述安置方式,选择按《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一)》第十五条安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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